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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校园贷安全吗?
06-20 10:47:43 来源:北京日报

案情回顾

2016年9月,大学生李某因消费急需,通过安徽某公司的借贷款中介服务平台向闫某借款6000元、借期九个月,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根据约定,在此期间,李某每月应支付150元借款利息,但她并未依约履行,于是闫某将其诉至法庭。法院最终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闫某借款本金6000元,利息1080元、逾期违约金735元。

法官说法

校园贷,是指专门面向在校大学生发放的贷款,有校园网贷、校园信贷等形式。

与民间借贷相比,校园贷有如下特点: 一是当事人诉讼能力差距大。原告作为出借人虽为个人,但背后有专业放贷公司,对诉讼准备充分、熟悉法律程序。而作为借款人的大学生不仅欠缺社会经验,而且不了解法律程序,保存证据意识差,这在出借人制定的格式合同上就有反映,借贷案件法律关系相对简单,但借款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篇幅冗长,五花八门的各项费用隐藏其中。

二是校园贷单笔贷款额度小,借贷期限偏短,通常为6个月到1年不等。再加上放贷门槛低,通常都以“无需担保、无需抵押、当日放款”作为宣传点,以此诱惑大学生。事实上,借款期限短更易导致借款人逾期,由此造成违约。

三是放贷利率偏高且具有隐蔽性。尽管借款合同一般约定月利率为2%至3%,但出借人往往以较为隐蔽的形式掩盖其高利贷的事实。如提前以“手续费”“利息”等方式扣除一部分费用,俗称“砍头息”,实质上已将利息提前扣除,再加上合同中收取名目纷繁的手续费、罚息等,掩盖其高利贷的实质。

在国家助学贷款已非常普及的情况下,校园贷仍然存在很大市场,如满足大学生创业、提前或超高消费等需求,但如果违约,高额计息方式可能导致大学生无力偿还。因此,法官提醒在校大学生应理性消费,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增强法律意识,正确认识校园贷,对可能存在的违约情况提前认知。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能贪图小利轻易为他人做担保人,更不能为他人以自己名义办理各种分期贷款。

北京日报     2018年06月20日   第14版      

(作者:康莉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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