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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太康原国土局长服刑一年半后押回,再加四宗漏罪判19年
05-10 18:47:25 来源:澎湃新闻

澎湃新闻消息,曾担任河南太康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的徐公立,在因犯受贿罪服刑一年半后,又被从监狱押回,再被查出4宗漏罪。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徐公立案的二审判决书,河南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3日判决徐公立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骗取贷款罪,与原犯受贿罪判处的十三年有期徒刑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万元。

澎湃新闻疏理该案判决书发现,徐公立此次被查出的4宗罪涉及到8起犯罪事实,大部分与土地、房屋有关。

被判13年后押回,再被认定犯4罪

据人民网2012年的一篇报道:河南省太康县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国土资源局曾是全国“文明单位”,是周口市的一面红旗。然而,在2010年到2012年的三年间,曾任该县国土局长的连续三任局长先后落马。

澎湃新闻查询公开报道,这三任落马局长包括徐公立的前任、后升迁至周口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的孙绍辉及徐公立的后任成富才。

上述报道提及, 案发前,网上关于徐公立违法乱纪的反映不断。网上发帖称,徐公立于2009年9月23日在太康某饭店被一同吃饭的四人打伤。帖子中说,行凶的四人为了生意,向徐行贿。后来,他们不但生意没做成,徐连这个钱也不想承认。在太康县骨科医院简单治疗后,徐被转到北京某医院治病,他自始至终没敢报警。

2009年,在一次对全市国土系统干部的廉政讲课中,周口市纪委书记杨正超直言不讳地说:“你们中的有些人如果不悬崖勒马,明年就该出问题了!”

判决书显示,徐公立被查后,于2010年11月11日因犯受贿罪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然而,在服刑一年半后,2012年5月10日,徐公立又因涉嫌其他犯罪被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从河南省焦南监狱解回。

直到5年后,商丘市梁园区法院对徐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梁园区法院认定,徐公立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骗取贷款罪,其中,部分贪污罪和骗取贷款罪系共同犯罪。“上述四罪属漏罪,应数罪并罚。案发前,所骗取的贷款本息已全部还清,对徐公立酌定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人徐公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与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0万元。涉案赃款及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受贿:索取一套复式楼开25万元购房收据

判决书显示,作为一名“土地爷”,徐公立不但在太康县拥有多套房产,在郑州也购置了房屋。然而,多处房产均与违法犯罪相关。

一审法院认定,2006年,时任太康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徐公立,明知周口市宏基置业有限公司在开发太康县宏基嘉苑小区时没有交齐土地出让金就进行开发,违规没有进行催缴。在小区房产开始预售时,徐公立看中小区的一套复式楼房,在没有交购房款的情况下,要求该公司经理程某与徐妻贾某签订购房合同,并开具25万元的购房收款收据。程按徐要求给贾办理了购房合同和收款收据。2010年4月13日,以贾某名义在太康县房产交易所办理了房产证。这起犯罪事实,被法院认定受贿。

法院认定,2008年,徐公立和太康县国土局办公室副主任耿某为徐公立在郑州市宏都花园的房产购置家具家电,花费6.146万元。在徐公立的授意下,耿某将购买家具家电的发票做了变通,在太康县国土局财务上报销。该起犯罪事实,被法院认定为贪污。

法院还认定,1994年,太康县财政信用资金公司征用太康县城关回族镇五里杨行政村3596平方米集体耕地,作为办公楼及家属院建设用地。1995年,该公司将其中的2653.6平方米,均分给徐公立等12户财政局人员作为个人宅基地。2003年,太康县对一环路进行拓宽改造,征用该公司原征用的用于办公楼建设的待征路面积,并未占用徐公立的宅基地。徐公立伪造征地资料,被有关单位确认占用了该宅基地。2008年,徐公立之妻贾某根据拆迁户安置方案,从太康县国土局骗领占地补偿款3.0272万元,并购买安置住房两套。这两套安置房市场差价为7.904万元。

2009年,徐公立安排原土地局地籍股长魏某,为上述自己的宅基地办理土地使用证,该处宅基地原面积是191.02平方米。经徐授意,魏在无任何手续情况下,于2009年12月8日为徐办理了面积为388.3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完善了相关地籍手续,徐非法取得197.34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评估,197.34平方米的土地评估价为14.717万元。

“土地爷”还搞房地产开发,曾骗贷1550万元

判决书显示,身为国土局长的徐公立,还与人合伙开发房地产项目。

2006年11月,徐公立和他人以太康县鑫隆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鑫隆公司)名义,开发太康县鑫隆新天地楼盘项目。2006年12月,徐公立等人在开发该房地产项目时,为筹集土地出让资金,伪造王某、田某名字的贷款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投资协议书等资料,以土地抵押担保方式,从太康县农村信用联社骗取贷款1550万元。在案发前,贷款本息已全部还清。

2007年11月,徐公立谎称该项目是太康县土地局的招商引资项目,向县政府申请项目开办费、拆迁费。经县领导签字后,太康县财政局给鑫隆公司拨付财政资金60万元。2008年2月,徐公立又安排人员向县政府申请扶持资金,经县领导批示后,太康县财政局给鑫隆公司拨付财政资金28万元。

上述两起事实,分别被法院认定为骗取贷款罪及贪污罪。

一审判20年,二审改判19年

一审判决后,徐公立上诉,对部分认定提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

澎湃新闻注意到,二审判决对徐公立被一审法院认定为贪污罪的一桩犯罪事实,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判决书显示,2007年,时任太康县国土局局长的徐公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将应评估后进行招拍挂的国有土地21宗,合计面积14.9457亩,在没有进行评估和招拍挂程序的情况下,私自安排太康县国土局工作人员,以2006年的时间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以2004年初的基准地价交付国有土地出让金,在交付375.7206万元土地出让金后,办到其儿子和亲属等人名下。经鉴定,涉案土地在2007年的价值为643.619万元。

二审中,徐公立及辩护人称出售给亲属的21宗土地不属于贪污,辩护人认为属于滥用职权。二审法院对该意见予以采纳,认为徐公立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滥用职权将本应通过拍卖程序出让的国有土地,以2004年初的基准地价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造成巨额土地出让金损失。至于违规将土地转让给何人,不影响该定性。“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2018年2月13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将徐公立所犯贪污罪由原一审判决的十一年改判为五年,罚金亦改判为人民币120万元;与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及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万元。

原标题:河南太康原国土局长服刑一年半后押回,再加四宗漏罪判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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