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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评论:又现校园性骚扰疑云:司法为何总是“隐身”
07-09 21:10:17 来源:央视网

央视网消息,又是一起指控大学教师性骚扰的事件。7月8日,一篇反映中山大学教授张鹏性骚扰女生的文章《她曾经以为自己能逃开教授的手》,在网上热传,多名学生曝出,其在2011-2017年间持续不断地在骚扰女学生和女教师。

今日,中大对此做出回应:今年4月份,中大已经给予了张鹏党纪政纪处分,并在单位内部进行了通报。校方还强调,“网文存在与学校调查核实不相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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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鹏(中山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官网图片)

但是,事件是否应该到此为止了呢?

从厦门大学教授吴春明性侵女学生事件,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陈小武教授性骚扰事件,校园性侵事件屡屡挑动公众的敏感神经。往往是事发之后,将大学顶上舆论的风口浪尖,公众期待校方能够给出解释,对当事人作出严惩。

这固然体现了学校应有的保护学生利益、维护师德师风的责任,但也可能陷入另外一个误区——认为大学的性骚扰、性侵案件,属于学校“内部事件”,只能由校方作出调查,“肉烂在锅里”,从而排斥司法机关的界入,用校内的处分替了司法处罚。

其实,解决校园性骚扰问题还需要“两条腿走路”,既要有学校的内部调查,也应该有启动将正式的司法程序。否则,很容易,让公众及受害人形成误解,认为性骚扰只是校内事件,与国法无涉,校内处分就是事件的处罚天花板,这也可能助长了某些色胆包天的“叫兽”的气焰土。

司法机关第一时间介入校园性侵门,卡在哪里?

这可能源于对于性侵认定的司法政策过于含糊。还需明白,“性侵”这个词,还是近几年引进的一个舶来的概念,并不是中国的法律术语,性侵包含了强奸、强制猥亵、性骚扰、利用职权对下属进行诱奸等等概念,这些概念在中国属于不同部门法。

比如,《刑法》规定了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侮辱罪,这罪名要求行为人通过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严重性侵害受害人。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猥亵他人、寻衅滋事的法律责任。此外,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就明确:“禁止性骚扰”。

但是,这种分头执法导致校园性侵门,分属于不同法律责任,除非有明显的暴力性侵否则就很难刚性启动司法程序。特别是一些看似“不那么严重”的性骚扰,以及教师利用职权故意刁难女学生,逼其就范的“诱奸”,很容易成为法律模糊地带。

比如,之前的甘肃庆阳19岁女孩李某某被高中班主任老师猥亵之后,最终跳楼的悲剧。在受害者已经多次自杀(未遂)的情况下,检方还认为教师“用嘴亲吻其额头、脸部、嘴部等部位”等猥亵行为“显著轻微”,并作“不起诉”处理。

不将教师性骚扰“推定”为违法行为,先由校方行政调查、处理,是一种认识误区。实体上,它可能放纵个别教师的性侵犯罪;从程序上说,因为没有警方第一时间进行权威调查,加害人可能有做充分抵赖,叠加因为报案时间延后造成的物质证据的灭失,就更难查清真相,惩戒性侵者。

所以,一而再出现的校园性骚扰疑云,法律要发力,不能把调查的责任全部寄托给大学。应该明确相应的司法刚性调查制度,一旦接受报案,就应该及时作出调查,固定证据。这完全可以由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法律框架之内设置协同措施,并不是无解的。

另一方面,还需要通过法律和惩罚性赔偿机制,倒逼用人单位履行防范性骚扰的雇主责任。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受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但事实上,相关的机制一直就没有落地,就更不要说赔偿责任了。

欧美许多国家都将性骚扰行为列为劳动法调整对象,将雇主明确列为防性骚扰的责任方。如果雇主没有切实尽到防性骚扰责任,那么就可能面临天价索赔,比如,美国加州一名外科医生助理安妮·乔普里安遭到同事性骚扰,她向人事部门举报后,反遭辞退;结果2012年,法院判处医院赔偿1.68亿美元作为补偿。中国也需要在立法上落实用人单位防性侵的“雇主责任”,倒逼他们必须严肃对待性侵问题,不能够高举轻放。

性骚扰女学生是违法,甚至可能是犯罪,并不是一般的“师风师德”问题,中山大学目前对张鹏教授做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并不必然排除他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司法机关能否及时介入此案?

原标题:又现校园性骚扰疑云:司法为何总是“隐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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