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川观新闻记者从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近日,该厅与四川省民政厅等7部门联合发文,探索建立合理生育休假成本共担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实行用工成本补助。这是四川省建立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又一惠民之举。
根据规定,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外资企业等用人单位,有女职工在2025年11月28日(含)之后生育子女,或在2025年11月28日正在休生育假,并且用人单位为生育女职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享受一次性生育休假成本补助。
每名生育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的用人单位补助标准,按生育当月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第二档执行。目前,四川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二档为2200元,今后此补助标准将随该档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女职工生育休假结束后6个月内,用人单位可通过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或到社保经办服务大厅,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补助申请表,若女职工在省外生育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
各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资金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至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指定银行账户。
原标题:2200元/人!四川为用人单位发生育补助,标准将随最低工资调整
编辑:张沛 责编:肖玲 审核: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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