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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收集证据一般原则

巴南日报2018-06-21 11:06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收集证据一般原则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从原则上确保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监察法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监察机关所调查事项的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属性,它是监察机关调查工作的基础和核心。证据的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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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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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综合新闻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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