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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起,5区县可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

巴渝传媒网2018-05-29 09:55

巴渝传媒网讯 (记者 蒋莹)5月23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禁止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从6月1日起,在涪陵、南川、丰都、武隆、垫江5个区县内发现正在发生、不立即制止将产生不可逆的严重后果,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相关单位或个人按照行政非诉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可分别向涪陵区人民法院和市三中院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

相关行政机关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

环境保护禁止令,是指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针对正在发生的、不立即制止将产生不可逆的严重后果,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司法措施。

《实施办法》规定,具有严重危及自然资源或者生态环境安全的,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并难以恢复的,可能加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程度的,其他严重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

申请主体为依法负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环境公益组织或者利害关系人。

裁定结果将在48小时内作出

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环境违法行为与危害情况、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的具体内容与范围、事实及理由。受理法院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作出裁定。

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行政机关应提供以下材料: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立案、调查等程序性材料;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的文书及相关法律依据;在行政查处后该环境违法行为仍在持续且需立即制止的相应证据。

环境公益组织或利害关系人应提供以下材料:证明环境违法行为存在的主要证据;不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证据。

责编综合新闻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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