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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人施工致死涉侵权 赔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制日报——法制网2018-11-06 16:15

2016年6月2日,佛山时代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刘某、郭某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涉案工程项目的砌体工程、抹灰工程发包给乙方。

6天后,郭某与时代公司签订《协议合同》,约定涉案工程由郭某承包,后时代公司又将涉案工程中的部分拆墙工程转包给郭某。

2016年7月12日,郭某雇请的工人陈某在拆除墙体过程中因墙体倒塌被砸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7月18日,时代公司、刘某、郭某与陈某家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书》,赔偿陈某家人63万元。

上述协议签订后,时代公司向陈某家属支付了赔偿款63万元。后时代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郭某及刘某共同负担赔偿款项,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郭某返还时代公司代垫赔款441000元。后郭某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现案件已生效。

2017年8月4日,时代公司向南海区法院申请执行,因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和佛路的房产系郭某和张某共同共有,故时代公司向合川区法院请求确认时代公司的代垫赔款441000元属于被告郭某、张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法庭审理中,原告认为被告张某一直随郭某一起参与该涉案工程的所有工作,代理被告郭某收取相关工程款,对该赔偿款的形成是完全知情的,该赔偿款依法应当属于二被告的共同债务。

被告郭某则称该赔偿款是其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张某只是帮其做饭,没有参与具体工程工作。最终,合川法院支持了时代公司的诉求,确认上述代垫赔款441000元属于被告郭某、张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郭某所负的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共同生活等所负债务,夫妻双方应当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中,虽然不能证明被告张某直接参与工程方面的工作,但该债务产生于郭某与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承包工程的行为系生产经营行为,张某一直随郭某在工地上共同生活,无其他职业,那么夫妻双方在工地上的经营收入则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依法属于郭某与张某夫妻共同所有。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无证明存在“夫妻对于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例外情形下,张某从该生产经营中分享了利益,那么也应当对经营行为所致债务承担责任。

记者战海峰 通讯员周娇

责编综合新闻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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