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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绿灯路口小轿车撞上摩托车,江津人你还敢这样做吗?
源江津区交巡警2018-04-24 16:43
事故经过
4月22日09时10分许,杨某(男,55岁),驾驶电动二轮车从港龙购物中心方向沿江州大道往电力公司方向行驶,行驶至塔坪路与江州大道红绿灯路口时,闯红灯一路向前行驶,与从原东门转盘方向经塔坪路往鼎山大道方向行驶的代某(男,43岁)驾驶的车牌号为渝C9W0XX小型客车发生碰撞。
该事故导致电动车驾驶员杨某受伤,两车受损。
通过现场监控拍到的视频可以看到,从原东门转盘往鼎山大道方向车行道上的黄灯已经亮起,但小型客车驾驶员代某并没有减速停下,而是加速通过。
可能有人会问:黄灯不是可以通过吗?为什么要承担责任?
我们先来普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写到:“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写到: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简而言之,黄灯不是提醒大家“快走!快走!马上要变红灯了”,
而是警示大家“请停一停,马上要变红灯了”!
虽然现在没有对闯黄灯的行为进行处罚,但“宁停一分,不抢一秒”这个道理大家应该都懂。
如果电动车驾驶员能多等4秒钟,如果小型客车驾驶员能在黄灯亮起时停下来。这个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着急这一小会儿,处理事故却用了大把的时间,人也伤了,车也损了,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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