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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江津首尝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

重庆江津法院2018-07-26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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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7月26日下午,江津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矿罪案件,并在该案中首次尝试适用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措施,为江津区李市镇两岔国有林场的大片火烧林地带来了新生。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余某系“生源2号”抽砂船和“生源66号”运砂船经营者。为谋取高额利润,被告人明知在2015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龙须沱长江河段属于禁采区,并在未取得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1月3日至同年2月14日期间使用“生源2号”抽砂船,雇佣和指使他人在禁采区非法抽采河砂共计7364.98吨。

重庆市渝中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余某非法抽采的河砂价值为每吨35元,7364.98吨共计价值257774.30元。

直击庭审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认识到其违法采砂行为对长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自愿表示修复生态环境。

法院与渔政、长江航道、水务主管部门沟通后得知,非法采砂行为损害的生态难以直接修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替代修复”的相关精神,决定在该案中尝试引导被告人采用替代性修复措施对生态环境实施修复。

经与江津区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多次沟通和实地勘察,最后选定位于江津区李市镇两岔国有林场的火烧林地进行“造林复绿”替代修复。

签订协议

经法院引导,

被告人余某自愿与江津区李市镇农业服务中心签订《“造林复绿”生态修复协议》

并且,交纳造林管护费用20万元,委托江津区李市镇农业服务中心协助其种植,对种植过程进行监管。

为确保生态修复效果,江津法院委托江津区林业局对被告人进行“造林复绿”修复技术指导,并在造林、管护完成后,对“造林复绿”成果进行验收。

当庭宣判

经开庭审理,法院将被告人的修复行为作为酌定从轻情节,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余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结语

多年来,江津法院坚持践行“专业化审判 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环境资源审判实践中探索创新司法修复措施。

该案在破坏矿产资源犯罪中首次引入替代性修复措施,既解决了生态修复中的个案难题,也为今后难以直接修复案件的处理积累了经验。

拓展阅读

替代性修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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