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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生态修复成环保案件惩罚标配

手机人民网2018-08-07 08:56

8月1日重庆市首例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被告人邓世平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除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之外还需承担鱼类增殖放流的生态修复责任。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主动上缴了1万元用于购买鱼苗。

今年3月1日~6月30日为重庆禁渔期。然而邓世平却把禁渔规定当成耳旁风在禁渔区用电击方式捕鱼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为确保环境资源犯罪中的生态修复措施更科学江津区检察院联系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专家对邓世平导致的生态损失作了鉴定。

在这次环保案件审理时法院进行了司法创新除判处徒刑之外还依据其造成的生态危害判决其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处罚投放万元鱼苗这样的判决在重庆市还是第一例。

“处罚投放万元鱼苗”的司法新理念具有很多好处。其一这种司法模式让肇事者承担了所有该承担的责任;其二实现了“顶格处罚”敲响了警钟让那些破坏生态环境的人为自己的破坏行为买单对破坏的生态进行修复;其三节约了财政资金。以往生态破坏之后不法人员只承担法律责任后续生态修复需财政资金支付无形之中造成了“全体民众为不法行为买单”的现象是不公平的。

类似的做法各地都在尝试。比如贵州省贵阳市森林派出所就曾出台过一个规定“破坏树木的肇事者需要双倍栽植树木。”一家企业因为砍伐了30棵树木被处罚栽植60棵树木并且负责管理直到“小树苗”长成大树。

江苏省南京市有关部门在修复生态时发现化工企业造成的污染每一亩地的修复费用高达几十万元让政府负担十分沉重。这些企业应被判处“修复生态”。所有生态案件的审理都应该把“生态修复”作为标准配置。

责编综合新闻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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