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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享创业补助

南川日报2018-08-02 08:48

南川网讯(见习记者 聂灵灵 实习生 皮曼)昨日,记者从区人力社保局获悉,我区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享受8000元创业补助。

据了解,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标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正常经营1年以上3年以下(申报截止时间计算),带动就业3人以上(不含本人),并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其法定代表人为下列人员:毕业两年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留学),登记失业的农村自主创业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创业之前为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建卡贫困户人员、残疾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除第1类人群外,其他群体人员均应具有重庆市户籍。”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创业指导科负责人李学武说,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向乡镇(街道)社保所或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创业指导科提出申请,并提供《重庆市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申报表》、工商营业执照、个体经营者或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符合扶持人群的佐证材料以及6个月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在申请通过后将给予每户一次性8000元的创业补助。申请者需注意,以家庭为单位开办多个企业的,一方享受补助后,另外一方不再享受补助政策。详细情况也可电话咨询创业指导科64566336。

责编综合新闻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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