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执法用上“大数据”,让疲劳驾驶“无处遁形”
疲劳驾驶,危险!
疲劳是安全驾车的重要隐形杀手。疲劳驾驶,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长途货运车辆驾驶员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往往会因为多拉快跑而出现疲劳驾驶的情况。“疲劳驾驶 高速行驶 大货车”,事故造成的危害可想而知,这一现象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是一个潜在隐患。
G65包茂高速公路是连接内陆与沿海的一条重要省际物流大通道,长途运输车辆较多。这是一条典型的长射线路段,很多入渝货运车辆都经过了几百甚至上千公里的长途驾驶。
执法人员在前期的现场执法监管过程中,缺乏有效手段对长途货运车辆驾驶员是否疲劳进行证据固定,只能通过路面监控、当事人陈述等方式进行调查,时效性与准确性都不高。
如今,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三支队二大队启用货运车辆连续驾驶时长查询系统,精准查处疲劳驾驶。
高速公路执法用上“大数据”,给大货车安上一副隐形的监视器,让疲劳驾驶“无处遁形”。
具体而言,在日常执法检查工作中,如果执法人员怀疑该车驾驶员涉嫌疲劳驾驶,可以依托运输主管部门要求12吨以上重型货运汽车装载的GPS运行动态和数据。
通过对这些“大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对该车连续驾驶时长和运行轨迹进行精准查询,从而初步确认驾驶员是否疲劳驾驶,然后通过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等方式,最终认定驾驶员的疲劳驾驶违法行为。
9月12日晚上,执法人员在包茂高速公路彭水服务区开展“货运车辆”专项执法检查,对川E籍重型半挂牵引车例行检查过程中,发现驾驶员涉嫌疲劳驾驶。执法人员随即询问了驾驶员沿途休息情况,并使用“货运车辆连续驾驶时长查询系统”对该货运车辆驾驶人是否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情形进行查核。
通过现场查询比对,执法人员当场固定了驾驶员疲劳驾驶违法行为证据,近5小时没有停车休息记录。面对“铁证”,驾驶员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作出了罚款100元、记6分的行政处罚,并将其违法行为抄告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机构和安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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疲劳驾驶违法行为违反了两条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据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疲劳驾驶将被罚款100元,记6分。
特!别!提!醒!
驾驶员连续驾驶4小时,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长途驾驶时,可以在车内配备必要的风油精、清凉油等提神醒脑药品,如果感觉疲劳,可进入服务区停车休息,洗洗脸、吹吹风,适当活动身体。
全媒体记者:廖 唯 | 编 辑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