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出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记者 张 菁)《荣昌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近日出台(以下简称《细则》)。《细则》规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并且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重复安排资金。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区级以上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林场扶贫等。
《细则》规定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村社道路、饮水安全等基础设施建设,村服中心等公益设施建设等。
培育和壮大特色产业,紧紧围绕产业发展模式,支持农村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发展乡村旅游业、电商扶贫,特色农副产品加工业;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实行的劳动力转移培训、创业培训、实用技术培训、贫困村干部能力培训给予补助。
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扶贫小额贷款,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因病因灾等致贫返贫,支持扶贫保险。
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需要,可以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项用于扶贫项目的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以及扶贫会议经费、资料费、印刷费等开支。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再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雨露计划”扶贫助学补助的除外)。
《细则》表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各种奖金、津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