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计划生育相关政策(一)
(一)生育政策
1.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2.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1)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是经医学干预后,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是复婚夫妻除外:
(1)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2)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婚假、产假、护理假政策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
(三)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对象确认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申请当年年满60周岁。
扶助标准: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60元。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对象确认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本市户口;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
扶助标准: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672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8400元。
3.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
对象确认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本人及配偶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 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依法鉴定为四级残疾,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年龄在60周岁以下。
扶助标准: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6720元。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年满60周岁转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扶助金标准不变。
(区卫计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