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快递】石柱县政务服务“只跑一次”事项清单(第二批)之四
小伙伴们,
你们知道吗?
为企业和市民提供“五星级服务”
是政府提升行政效能
优化政务服务环境的目标
为此
石柱县围绕“四个做大做强”
按照“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部署
编制了
《石柱县政务服务“只跑一次”事项清单(第二批)》
共73项
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第四十六到六十项吧!
四十六、劳务派遣分支机构备
审批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申请条件:
1.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2.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五百万元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申请材料:
1.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2.劳务派遣单位分支机构备案申请书
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
4.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6.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原件1份)
咨询电话:023-73331256
受理地点: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8号行政审批窗口
申请网址:http://zwfw.cq.gov.cn/szx/govservice/project?type=fr
四十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
审批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申请条件: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和资质条件
(1)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2)应聘人员推荐;(3)职业指导与咨询;(4)人力资源招聘会;(5)人力资源信息网络及媒体服务;(6)人力资源培训;(7)人力资源测评;(8)企业人力资源研发咨询和规划设计;(9)高级人才寻访;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项目。
2.申请开展第1—3项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1)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2)有固定服务场所30㎡及以上,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3)有取得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3名及以上。
3.申请开展第1—10项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4)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5)有固定服务场所80㎡及以上,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6)有取得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8名及以上。
3.其中,申请开展第4项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还应有固定招聘场所不得少于300㎡。
4.从事劳务派遣的机构需要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并应具备开展第1—10项业务的资质条件。
申请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申请表(原件1份)
2.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
3.固定服务场所(固定招聘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1份)
4.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5.工作人员、身份证,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复印件1份)
6.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咨询电话:023-73331256
受理地点: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8号行政审批窗口
申请网址:http://zwfw.cq.gov.cn/szx/govservice/project?type=fr
四十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延续审批
审批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申请条件:
无
申请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到期换证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3.固定服务场所(固定招聘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1份)
4.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复印件1份)
5.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咨询电话:023-73331256
受理地点: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8号行政审批窗口
申请网址:http://zwfw.cq.gov.cn/szx/govservice/project?type=fr
四十九、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注销审批
审批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申请条件:
无
申请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注销备案登记表(原件1份)
2.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复印件1份)
3.注销公司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公告情况(复印件1份)
4.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咨询电话:023-73331256
受理地点: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8号行政审批窗口
申请网址:http://zwfw.cq.gov.cn/szx/govservice/project?type=fr
五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审批
审批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申请条件:
无
申请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决策者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决定等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4.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咨询电话:023-73331256
受理地点: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8号行政审批窗口
申请网址:http://zwfw.cq.gov.cn/szx/govservice/project?type=fr
五十一、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业务范围设立
审批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申请条件:
1.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3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
2.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3.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4.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教师均应具有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5.申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申请举办的学校固定资产在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须在1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
6.符合布局合理、统筹规划的设立原则
7.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8.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申请材料:
1.申办者的法人资格或公民个人户口簿、身份证及本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原件1份)
2.拟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注册验资证明(核名后交)、经费来源的证明、固定资产证明(原件1份)
3.举办者、拟任校长、主要教学管理人员、拟聘教师及财务管理人员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技术等级资格和其他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4.填写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表》(原件3份)
5.场地的产权证明材料或合法的租赁合同;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6.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书面申请(复印件1份)
7.各项管理制度的书面材料,包括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制度(复印件1份)
咨询电话:023-73331256
受理地点: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8号行政审批窗口
申请网址:http://zwfw.cq.gov.cn/szx/govservice/project?type=fr
五十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变更
审批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申请条件:
1.新变更的地址场地面积应达300平方米以上,有独立的办公用房
2.需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满足《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40号)中“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要求。
3.拟任举办者不能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机构
4.场地条件符合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5.具有与所办培训机构类型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务和教学能力与管理能力。
6.负责人原则上应由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7.新增职业(工种)的名称准确、规范
8.并符合民政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9.具有满足新增的职业(工种)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备和实习条件
10.若为租用,租赁期不少于3年
11.拟任培训机构负责人年龄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
1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3年以上的相关教学经历
13.变更后的注册资金须在5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
14.学校拟变更的名称应使用“重庆市××职业培训学校”的格式
申请材料:
1.变更申请、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原件1份)
2.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学校财务清算报告(原件1份)
3.拟任举办者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1份)
4.企业工商登记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单位)(复印件1份)(复印件1份)
5.场地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原件1份)
6.变更申请(原件1份)
7.新增的职业(工种)培训计划
8.师资情况介绍并附相关证明、设施设备情况介绍并附相关证明(复印件1份)
9.学校近三年年检报告(复印件1份)
10.变更申请、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复印件1份)
11.拟任负责人简历、身份证、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12.变更申请、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复印件1份)
13.使用个人姓名命名应附本人姓名使用授权书(复印件1份)
14.变更申请、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复印件1份)
1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咨询电话:023-73331256
受理地点: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8号行政审批窗口
申请网址:http://zwfw.cq.gov.cn/szx/govservice/project?type=fr
五十三、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延续
审批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申请条件:
职业培训机构应于办学许可证到期前30日内按管理权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到期换证的书面申请。
申请材料:
1.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的书面申请(复印件1份)
2.固定办学地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办学地址消防安全审批证明(复印件1份)
3.近2年办学情况小结(复印件1份)
4.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咨询电话:023-73331256
受理地点: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8号行政审批窗口
申请网址:http://zwfw.cq.gov.cn/szx/govservice/project?type=fr
五十四、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业务范围注销
审批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申请条件:
1.机构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3.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5.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6.机构决策者决定解散
申请材料:
1.职业培训机构注销书面申请和备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复印件1份)
3.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复印件1份)
咨询电话:023-73331256
受理地点: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8号行政审批窗口
申请网址:http://zwfw.cq.gov.cn/szx/govservice/project?type=fr
五十五、权限内工业及信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含招标方案审查、节能评估和审查)
审批单位:县经信委
申请条件:
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工业及信息技术改造项目
申请材料:
1.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或项目核准申请表。
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
6.外商投资项目除上述要件外,还须一并附送以下文件: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2)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以上2—6项材料一式五份均提供复印件并盖章,原件备查。
咨询电话:023-85001198
受理地点:
石柱县万安街道都督大道23号行政服务中心34号窗口
申请网址:石柱县网上行政审批大厅http://zwfw.cq.gov.cn/szx/public/index
五十六、乡镇天燃气经营许可
审批单位:县经信委
申请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制度。
(六)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行维护和抢险人员及必备的应急抢险设备和交通工具。
(1)供气能力1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①配备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燃气专业不少于2人;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
②配备合格的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4人。
③抢险车辆不少于1台,并配备足够的便携式燃气检测仪、电焊机、发电机、移动式防爆风机、夜间防爆应急照明灯组、防护服、防爆抢修工具、地下燃气管道泄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
(2)供气能力1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①配备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燃气专业不少于3人;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②配备合格的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每2500户不少于1人。
③抢险车辆不少于2台,并配备足够的便携式燃气检测仪、电焊机、发电机、移动式防爆风机、夜间防爆应急照明灯组、防护服、防爆抢修工具、地下燃气管道泄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
(3)供气能力5万户以上10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①配备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燃气专业不少于5人;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
②配备合格的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每2500户不少于1人。
③抢险车辆不少于3台,并配备足够的便携式燃气检测仪、电焊机、发电机、移动式防爆风机、夜间防爆应急照明灯组、防护服、防爆抢修工具、地下燃气管道泄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
(4)供气能力10万户以上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①配备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燃气专业不少于10人;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高级职称不少于3人。
②配备合格的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每2500户不少于1人。
③抢险车辆不少于5台,并配备足够的便携式燃气检测仪、电焊机、发电机、移动式防爆风机、夜间防爆应急照明灯组、防护服、防爆抢修工具、地下燃气管道泄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
(七)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考核合格。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每个岗位1人。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燃气输配场站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燃气用具安装维修工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每2500户不少于1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技术职称证书,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四)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五)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
(六)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
(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八)《重庆市城镇天然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延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燃气经营许可延续申请。
2.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企业业务经营状况。
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技术职称证书,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5.与燃气经营许可延续有关的证明材料。
申请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燃气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2)燃气经营企业对原有用户安置和设施处置等相关方案。
(3)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与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盖章,原件备查。
咨询电话:023-85001198
受理地点:
石柱县万安街道都督大道23号行政服务中心34号窗口
申请网址:石柱县网上行政审批大厅http://zwfw.cq.gov.cn/szx/public/index
五十七、城区天然气经营许可(初审)
审批单位:县经信委
申请条件: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制度。
(六)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行维护和抢险人员及必备的应急抢险设备和交通工具。
(1)供气能力1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①配备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燃气专业不少于2人;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
②配备合格的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4人。
③抢险车辆不少于1台,并配备足够的便携式燃气检测仪、电焊机、发电机、移动式防爆风机、夜间防爆应急照明灯组、防护服、防爆抢修工具、地下燃气管道泄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
(2)供气能力1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①配备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燃气专业不少于3人;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②配备合格的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每2500户不少于1人。
③抢险车辆不少于2台,并配备足够的便携式燃气检测仪、电焊机、发电机、移动式防爆风机、夜间防爆应急照明灯组、防护服、防爆抢修工具、地下燃气管道泄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
(3)供气能力5万户以上10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①配备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燃气专业不少于5人;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
②配备合格的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每2500户不少于1人。
③抢险车辆不少于3台,并配备足够的便携式燃气检测仪、电焊机、发电机、移动式防爆风机、夜间防爆应急照明灯组、防护服、防爆抢修工具、地下燃气管道泄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
(4)供气能力10万户以上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①配备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燃气专业不少于10人;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高级职称不少于3人。
②配备合格的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每2500户不少于1人。
③抢险车辆不少于5台,并配备足够的便携式燃气检测仪、电焊机、发电机、移动式防爆风机、夜间防爆应急照明灯组、防护服、防爆抢修工具、地下燃气管道泄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
(七)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考核合格。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每个岗位1人。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燃气输配场站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燃气用具安装维修工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每2500户不少于1人。
申请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技术职称证书,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四)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五)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经营企业应提供综合验收报告和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六)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
(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八)《重庆市城镇天然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延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燃气经营许可延续申请。
2.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企业业务经营状况。
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技术职称证书,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5.与燃气经营许可延续有关的证明材料。
申请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燃气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2)燃气经营企业对原有用户安置和设施处置等相关方案。
(3)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与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盖章,原件备查。
咨询电话:023-85001198
受理地点:
石柱县万安街道都督大道23号行政服务中心34号窗口
申请网址:石柱县网上行政审批大厅http://zwfw.cq.gov.cn/szx/public/index
五十八、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定点审批
审批单位:县经信委
申请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企业章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制度,燃气安全宣传制度、安全自评估和风险识别管理体系等。
(六)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行维护和抢险人员及必备的应急抢险设备和交通工具。
(1)配备与CNG加气站经营管理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并从事CNG加气站技术管理三年及以上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同一公司技术人员在所管理的CNG加气站可通用),经相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5人。
(2)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抢险抢修必要的设备机具,包括便携式燃气检测仪不少于1台、移动式防爆风机不少于1台、夜间防爆应急照明灯组不少于1套。
(七)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考核合格。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每个岗位1人。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燃气输配场站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燃气用具安装维修工等。
申请材料:
1.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技术职称证书,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经相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上岗证或操作证。
4.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5.综合验收报告和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6.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
7.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8.《重庆市城镇天然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修订本)》第四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咨询电话:023-85001198
受理地点:
石柱县万安街道都督大道23号行政服务中心34号窗口
申请网址:石柱县网上行政审批大厅http://zwfw.cq.gov.cn/szx/public/index
五十九、天然气设施(新建、改动)审批
审批单位:县经信委
申请条件:
1.符合天然气专业规划和安全规定。
2.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3.采取安全防护及不影响天然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申请材料:
申请和项目建议书
咨询电话:023-85001198
受理地点:
石柱县万安街道都督大道23号行政服务中心34号窗口
申请网址:石柱县网上行政审批大厅http://zwfw.cq.gov.cn/szx/public/index
六十、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
审批单位:县经信委
申请条件:
1.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2.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4.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
5.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申请材料:
1.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2.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申报表一式三份。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还需提交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
4.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复印件1份)。
5.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并附技术职称证书原件(供审验),提交复印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6.安装维修作业人员名单并附《重庆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职业技能岗位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7.安装维修作业人员的劳动雇佣关系证明、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8.燃气燃烧器具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
9.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订的《燃气具安装、维修业务委托书》(复印件1份)。
10.抢修专用车辆、必要的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清单并附五寸照片(复印件1份)。
11.作业标准及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客户服务等有关规章制度(复印件1份)。
咨询电话:023-85001198
受理地点:
石柱县万安街道都督大道23号行政服务中心34号窗口
申请网址:石柱县网上行政审批大厅http://zwfw.cq.gov.cn/szx/public/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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