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梁区卫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铜卫医罚〔2018〕32号)

06-14 16:46/铜梁区政府

案由:重庆市铜梁区旧县街道办事处双兴村卫生室未使用标注本机构真实信息的处方笺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铜卫医罚〔2018〕32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名称:重庆市铜梁区旧县街道办事处双兴村卫生室

被处罚单位(个人)地址:重庆市铜梁区旧县街道办事处双兴村14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刘保霞

许可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码:500224043933

执法部门: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8年6月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被处罚人:重庆市铜梁区旧县街道办事处双兴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500224043933,地址:重庆市铜梁区旧县街道双兴村14社,负责人:刘保霞 ,性别:女,民族:汉,职务: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510228********1840;联系电话:158****1668):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在2018年5月6日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未使用标注本机构真实信息的处方笺。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页;2、询问笔录5页;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4、刘保霞身份证照片1份;5、监督意见书1页;6、谢琴处方笺1张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没收违法所得25元,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铜梁区行政服务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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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综合新闻编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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