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运餐厨垃圾喂猪 违法啦!

07-27 07:12/重庆日报-农村版

违背《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擅自将餐馆潲水用于养猪——近日,铜梁区虎峰镇大旺养猪场等4家养猪场受到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前不久,铜梁区城管、环保部门接到居民举报,称虎峰镇纯古村大旺养猪场等私自收集处理餐厨垃圾,喂养潲水猪。区城管局执法人员接报后庚即赶往现场调查,发现大旺养猪场周围臭气弥漫、污浊不堪,另外3家养猪场也存在收运餐厨垃圾的行为。

在调查现场,执法人员发现119个桶里盛满餐厨垃圾,用于加热处理餐厨垃圾的容器(潲水锅)6个、搅拌池2个、运输车辆3台。执法人员挨个询问当事人,发现其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都未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存在非法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的行为。

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告知,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将4位当事人带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环境秩序执法大队办公室做进一步调查询问。

“非法处置餐厨垃圾,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人居环境。把餐厨垃圾给猪食用,因潲水里成分复杂,微生物超标,即使经过高温处理也只能杀死一般的寄生虫。一旦潲水腐败,则会产生毒素,对群众的身体健康将造成潜在的危害。”区城市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经过法治宣传和教育,4位猪场业主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并表示不再用潲水养猪。根据《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区城管局对4位当事人做出了每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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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第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或者未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通讯员赵武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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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综合新闻编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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