秸秆禁燃 铜梁在行动

11-05 16:45/铜梁环保

秋收时节,铜梁大地一片繁忙景象,收割过后的秸秆历来都是一个大问题,以往焚烧秸秆不仅造成大气污染,还易引发火灾和交通事故。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有效遏制露天焚烧秸秆污染环境的行为,11月2日,区环保局、区城管局、东城街道、南城街道等多个单位联合,全面推进秸秆禁燃工作。

当天,联合巡查组分成多个小组,分别前往指定区域进行巡查,巡查范围包含整个城区及邻近镇街。执法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发现秸秆焚烧即刻制止,并向农户面对面讲解焚烧秸秆对环境所带来的危害,切实杜绝秸秆焚烧行为。

禁烧秸秆大势所趋,人人有责。在此,我们倡议:树立生态环保意识。充分认识秸秆露天焚烧的严重危害。自觉做到不在田间地头焚烧秸秆,并及时劝阻和制止发生在身边的焚烧秸秆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市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放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焚烧秸秆,过失引起火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投诉举报方式

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投诉热线:12319

重庆市农业执法举报投诉:12316

重庆市环保举报热线:12369

铜梁区“市政110”:45632110(24小时)

铜梁区农业委员会值班电话:45695001

铜梁区环保局投诉电话: 15213432963(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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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综合新闻编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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