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耍小聪明为少交通行费 岂知犯诈骗罪要坐牢8个月
俗话说,为人做事千万别机关算尽太聪明,有时聪明反被聪明误。家住万州区的男子喻某便是一个典型例证。喻某经营四辆客车(二类)从事非法旅客运输,线路为万州区经沪蓉高速路至重庆主城区。为了少缴高速公路通行费,喻某耍起了小聪明,采取了大车套用小车车牌、伪造低于真实核载人数的车型标准行驶证等手段,办理了重庆高速ETC,仅5个月时间就骗取高速公路通行费2万余元,结果东窗事发,喻某的行为不仅是简单的偷逃通行费,而是犯了诈骗罪。
男子耍小聪明玩车牌套用把戏
家住万州区的男子喻某虽然只要小学文化,但脑瓜子很灵活,很早就学会了驾驶技术。其在帮别人开车一段时间后,发现重庆至万州的高速公路通车后,往来人员逐年增多,觉得从事旅客运输很赚钱,可喻某经咨询打探,要想正规经营这条客运线路,不仅投入大,而且线路牌难搞,很不现实。于是,喻某另辟路径选择了跑黑车拉客赚钱。
随后,喻某从购买一辆二类客车从事非法旅客运输,慢慢发展到拥有四辆车雇人驾驶经营,线路主要为万州区经沪蓉高速路至重庆主城区。在此过程中,喻某为了达到多赚钱的目的,又打起了少缴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歪主意。于是,喻某在办理重庆高速ETC时玩起了把戏,采取了大车套用小车车牌(二类客车套挂一类客车车牌)、伪造低于真实核载人数的车型标准行驶证等手段,并顺利过关。但仅过了几个月,喻某耍的小聪明就被重庆高速公路执法部门发现,随后万州警方介入将喻某抓获。
偷逃高速路通行费犯了诈骗罪
喻某到案后,面对警方的审查以为自己只不过偷逃了高速公路通行费,拿钱补缴就可了事。其实,不懂法的喻某想得太简单了,随着警方调查逐渐掌握的证据,清晰地表明喻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和手段,骗取国有财物,其行为已涉嫌诈骗犯罪。
同时警方查证,2017年1月至6月期间,喻某雇佣王某、万某等人驾驶渝A××、渝B××、渝F××、渝B××四辆江铃全顺牌客车从事重庆市万州区经高速路至重庆主城区的非法旅客运输。喻某采取大型汽车套用小型汽车车牌及其重庆高速ETC(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账户、使用伪造的低于真实核载人数的车型标准行驶证骗取高速公路通行费,共计2万余元。案发后,喻某的家人代其补缴偷逃车辆通行费2万余元。
法院两审认定男子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万州警方将喻某涉嫌诈骗犯罪一案查清后,移送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万州区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认为,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国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同时法院认定,鉴于喻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赃款,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喻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扣押在案的车辆牌照二块,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一审宣判后,喻某对判决不服,以自己不懂法,因生活所迫而作案,案发后积极退赔经济损失为由,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同时,在二审期间,喻某称有立功表现,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二类客车套挂一类客车车牌或使用伪造的假车辆行驶证等欺骗手段,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2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喻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补缴偷逃的费用,可对其从轻处罚。经查证,二审期间喻某检举他人盗窃事实属实,有立功表现,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喻某关于其系不懂法、因生活所迫而作案的意见不能作为减轻罪责的理由。
据此,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喻某犯诈骗罪,改判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记者 向贵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