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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深夜下班住临时工棚 第二天骑车回家途中出事 算不算工伤?

三峡都市报2018-07-24 09:52

市民在上班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加夜班的情况,但对于加夜班很晚又离家稍远的员工,有的单位为员工的安全等方面着想,建了临时宿舍供这些员工暂住。按理说像这种单位对员工人性化的关怀值得点赞,而云阳县的一家公司却因员工第二天回家出事遭遇了工伤争议纠纷。近日,市二中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这起工伤争议纠纷给出了明确说法。

男子上夜班第二天回家出事

2016年9月27日,云阳某建筑劳务公司(以下简称建司)在主城承建了一工程的劳务,居住重庆九龙坡区的男子代某被分包该工程的文某招用为模工。2016年11月27日,由于工地当天加班至深夜10点多钟,代某的居住地离工地较远,下班后没有直接骑车回家,而是随部分工友回到工地临时宿舍暂住,因为第二天工地要放假休息,等天亮后回家安全些。

第二天上午11点半钟左右,唐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由沙坪坝区双碑往九龙坡区白市驿海龙工业园方向行驶,经沙坪坝区西永西城大道行驶至沙坪坝区陈白路西永四期安置房红绿灯控制的十字路口,直行通行路口遇直行信号由绿灯变换为黄灯,唐某驾驶货车在未开启右转向灯的情况下右转弯,未注意观察,该车右前轮及右前角与右侧同向行驶的代某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接触后,摩托车倒地,摩托车及驾驶人倒于重型货车车头下方,代某被货车前桥挤压及左后轮碾压,唐某驾驶重型货车驶离现场,造成代某当场死亡,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发后,当地交巡警部门赶赴现场勘查及事故原因调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代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家属申请工伤认定起争议

家人处理完代某的后事,其妻子任某认为丈夫代某发生事故的前一天,因为工作太累、下班太晚,骑摩托车直接回家不安全,临时借宿工棚,第二天上午回家,符合基本生活规律和工作规律。该交通事故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的立法精神,即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合理目的。于是便于去年7月向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云阳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相应资料,云阳人社局受理后向建司送达了举证通知书。

建司举示了多名工人的证据材料,证人均证实代某等工人平常吃住均在工地,工地活动板房应认定为代某的住所,代某回到工地活动板房已经完成了下班过程。代某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下班途中。

随后不久,云阳人社局经调查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代某于事发当天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任某对此表示不服,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云阳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两审驳回原告诉求

云阳县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认为代某上班的工地有建筑企业建造的临时性宿舍,代某平时下班后居住在该临时宿舍内。2016年11月27日晚上10点左右代某下班后,仍是回到临时宿舍居住。第二天放假休息,现无证据证实代某当天驾驶摩托车是回家,即使代某是回家,但已不属于下班后的合理时间。因此,代某2016年11月28日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不是在下班途中,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综上,妻子任某起诉认为丈夫代某是在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而应当认定为工伤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任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任某表示不服,遂向市二中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据此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记者向贵平

责编综合新闻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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