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无书面合同,是否可依据工作邮件认定合同有效?
你是否常听到这些话?
是否也有“同款”领导
是否也遇见过要“随时待命”的甲方
大家似乎都习惯了通过网络
进行工作对接、交流
殊不知,可能有风险
自2015年9月23日至10月13日期间
甲公司员工与乙公司员工有多次工作邮件往来。乙公司员工先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委托甲公司出口货物,订单显示“我司新办公室南京市某路某地”的字样,系乙公司办公地址之一。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随后甲公司作为承运人签发了三张空运提单:
货物分别于2015年9月26日,托运件数为44箱;
10月1日,托运件数为25箱;
10月11日,托运件数为42箱。
共计产生运费30593.50元,货物出口委托书显示均显示:托运人、发货人为丙公司、承运人为甲公司。
后甲公司员工又与乙公司员工通过邮件确认:货物件数为44箱、25箱、42箱的运费(包含报关费及目的港操作费)分别为14972.50元、6104元和9517元,并承诺于收到发票后一个月内付掉运费。
“
2015年10月13日、10月16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上述金额的三张增值税普通发票。
”
但乙公司一直未予支付运费
甲公司经多次催要未果
遂诉至鼓楼法院
审 理 中 法院要求乙公司核实其与丙公司之间往来情况,乙公司未作回复。甲公司确认,其与丙公司之间从未有过往来,与乙公司仅发生案涉业务往来,之所以有此次合作,是受第一批发往A市货物的收货商指定,后两笔发往B市的业务,系乙公司自行委托。
了解了事情经过
法院又会如何认定呢?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是否有权主张运费?
双方邮件往来虽未经公证,但邮件内容与委托书、提单相印证,故对于邮件的真实性,法院予以确认。而根据甲公司提交的出口货物委托书和提单、邮件往来以及增值税发票,可以认定甲公司代理出口货物,乙公司确认了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应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甲公司自认其与丙公司之间从无往来,乙公司未按要求予以核实,甲公司提供的证据明显优于乙公司的消极抗辩,故法院认定甲公司实际作为代理商承运乙公司的出口货物,乙公司应当支付运费、报送费等费用。
运费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该如何认定?
关于运费金额,甲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虽为复印件,但与邮件确认的金额完全一致,故其要求支付运费30593.50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因邮件中承诺的付款期限为收到发票后一个月内,故利息损失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算较为适当。
判决如下:
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甲公司支付运费30593.5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案件受理费56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2元,由被告乙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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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鼓楼法院
编辑:路双英 王佳茹 刘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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