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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早退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武隆日报2019-04-11 09:04

本报记者史坪萍通讯员周之平

无规矩不成方圆。每个单位、企业、工厂都有明文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作为员工也必须严格遵循这个时间。但难免会有私自早退的事情,那么员工在上班时间私自早退却不幸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算工伤吗?我们通过以下案例为你解析。

上班早退遭遇事故

申请工伤却被拒绝

方某在我区某丝绸经营部从事销售工作。2016年9月24日下午17时20分左右,方某因为家中有急事,于是还没来得及向领导请假就急匆匆下班了。但未曾想到,在回家的途中,与杨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被送往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6年12月27日才好转出院,期间产生医疗费、住院费等若干。

事故发生后,方某所在公司以擅自离岗为由,不同意给予工伤待遇。但方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下班途中”,应被认定为工伤。据了解,方某所在的公司对作息时间有明确的书面规定,上下班时间为8时30分至17时30分。

2017年2月,方某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2017年6月作出工伤决定书,认定方某因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为工伤。2017年10月,经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方某为八级伤残。

随后,方某找到公司进行交涉,要求由公司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却被公司以擅自违反规章制度提前下班为由拒绝认定为工伤。

对于工伤认定

双方各持己见

对于方某提前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公司负责人周某和方某各持己见。方某认为自己是在上下班途中经合理路线回家遭遇了车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不承担事故责任,属于法律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工伤情形。但是周某却不认同他的说法,周某认为方某未经请假程序私自提前下班,其外出并不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违反了经营部管理制度,损害了用人单位利益,且事故发生并非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不符合认定工伤的基本原则,因而认为他的行为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公司也无需承担他的医药费。

2018年1月,方某因为协调无果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该公司经营部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2018年2月,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方某未经请假私自提前10分钟下班,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请求撤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决定。

驳回周某上诉

为工伤认定“纠偏”

法院在接到周某的上诉后,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驳回了周某的诉讼。

因方某从事的销售工作性质并非实行严格意义的八小时工作制,且方某是否提前下班与其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之间没有任何关联,其下班后回家的路线在正常范围,且在事故中也不承担任何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项情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及相关规定,认定方某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

虽然方某提前下班的行为虽违反了经营部的内部要求与规定,但违反经营部的要求与规定和其是否被认定工伤及是否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职工不能因违反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而丧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正常权利,二者的基础法律关系并不相同。

所以,法院最后判决周某的上诉无效,而周某也将按照相关规定对方某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链接: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但对何为上下班途中未做明确的界定。《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条文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从立法目的出发,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解释。《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原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上下班途中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的限制,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范围也在逐步扩大。从立法目的、法律的变化及条文内容来看,应将上下班途中理解为以上下班为目的的途中。

二、早退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对于该行为,企业有相应的自主权,可以依据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的规定对职工作出相应处理;而工伤属另一法律关系,工伤认定是无过错认定,只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符合法定条件的就应认定工伤,不能将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作为否定工伤的理由。二者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相提并论。

三、如将早退排除在工伤认定之外,因早退而应承担的责任与所应获得的工伤保险权利显然不成比例。早退违反劳动纪律,应受到相应的处理,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一旦发生事故,职工受到的损失一般较大,以早退为由否定工伤,既不符合确立工伤保险的目的,也不能为社会公众所接受。

相关知识链接:

交通事故工伤怎么赔偿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审核:陈林

责编综合新闻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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