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操作规程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重庆市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渝府〔2002〕205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渝府发〔2010〕61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11〕9号)、《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5〕66号)以及《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17〕6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保障对象分类及前置条件区分
1.城镇居民低保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时仍在享受民政部门提供城镇居民低保家庭待遇金的。
2.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前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社区申请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人均年收入在10080.00元以下),获得《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资格证明》后方再行申请。
3.其他类别家庭(含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和创业大中专毕业生、外地来本辖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申请所在地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若需在轮候期间获进租赁补贴或在实物配租后享受低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需进行“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
二、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达到法定婚龄的单身人员可以独立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申请人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家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三年内毕业的大、中专院校、职校毕业生以及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或当地企业引进的科技人才和本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军人及人民警察烈士遗属住房困难家庭不爱收入线限制),须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2.家庭无住房或家庭人均拥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3.在申请保障房房源所在地范围内未享受政策性房屋(含房改房、单位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单位公房、直管公房、公租房);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申请地居住;申请人配偶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5.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人为本县新就业或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家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2.在就业地家庭无住房或家庭人均拥有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3.在申请保障房房源所在地范围内未享受政策性房屋(含房改房、单位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单位公房、直管公房、公租房)。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申请地居住;
5.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人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
2.在申请地无住房或家庭人均拥有住房面积(含租住公房的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4.在申请公租住房房源所在地范围内未享受政策性房屋(含房改房、单位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单位公房、直管公房、公租房);
5.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含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能够证明近一年时间内稳定收入的有效凭证(提供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用人单位的工资凭条、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设置为必收要件;
6.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人为无住房且未享受宅基地的农业户口家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城镇规划区内农业户口家庭且无住房或未享受过宅基地的;或因政府拆迁,还房或购买住房建筑面积每人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2.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房源所在地范围内未享受政策性房屋(含房改房、单位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单位公房、直管公房、公租房)
3.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人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家庭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享受城镇居民低保或城镇低收入家庭资格证明材料;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4.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军人烈属证明等)。
(二)本县近三年新就业或创业大中专毕业生(家庭)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新就业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3.中专以上毕业证书;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5.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灵活就业人员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需注册登记满半年);
3提供用人单位近半年签订的用工合同、用人单位的工资凭条、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5.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无住房且未享受宅基地的农业户口家庭以及政府还建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拆迁后在市场购买住户人均住户建筑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社区出具的无住房且未享受过宅基地划拨的证明材料;
3.社区出具的因政府征收失去住房及宅基地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5.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8.是拆迁户的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申请人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外来务工人员的由本人向申请地社区提出申请。
(二)社区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保障性住房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认定,并将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收入、家庭成员、住房状况等情况。公示期届满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初步审查认定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复核审查。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社区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30日内通过复核、审查,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认定,并将复审审查仍然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公示5个工作日,若有异议不符合我县住房保障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原因。公示期届满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复核审查认定意见后,报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30日内通过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车辆管理所、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申请家庭(个人)住房状况、工商登记信息、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进行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当地政府网站(或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纳入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15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五、轮候程序
(一)对已登记纳入保障对象的家庭,轮候等待期限为2年,轮候期间未获得实物配租前,被保障对象人均年收入在10080元以下可核发住房租赁补贴,获得实物配租当月停止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轮候期满仍未获得实物配租配售的,经复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登记纳入轮候,复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被保障对象人均年收入高于10080元的仅参与轮候,不发租赁补贴,轮候期满仍末获得实物配租的,经复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登记参与轮候,复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
(二)轮候对象在有保障房房源时,按申请审核登记先后顺序分批抽签提供实物配租配售(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优怃对象可优先给予保障);若房源不足未能获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继续轮候。
(三)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工商注册信息、车辆、缴纳住户公积金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后,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通知当事并说明取消保障资格的理由。
六、年度复核程序
(一)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享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每年进行一次保障对象资格复核。
(二)年度复核时间:在登记纳入保障对象之日起届满一年的当年第四季度进行。
(三)年度复核程序:保障家庭应按时主动填报《巫溪县住房保障年度复核、审查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对本辖区保障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并报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年度复核时保障对象须提交下列资料:
1.家庭成员户口证明;
2.家庭成员现住房状况;
3.家庭成员现收入状况;
4.家庭成员工商注册、车辆、住房公积金状态;
5.婚姻状况证明;
6.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低保家庭或城镇低收入家庭复核证明。
(五)复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提供住房保障;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从复核季度停止发放,承租保障性住房的从复核的次年第一季度第一个月腾退承租的保障房,并缴清居住其间的租金、供电、供水、燃气、有线电视、网络通讯街相关费用。
七、特定对象保障房申请审核程序
(一)特定对象保障房是指教师、卫生、工业园区、用人单位或部部门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特定对象保障房的申请审核由用人单位或部门负责初审,复核审查及备案登记程序由公共租赁住房业主单位负责,并对审核结构负责。
(三)特定对象保障房审核分配后15日内将保障对象花名册报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遇变更保障对象的,从变更之日起15日内报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八、其他事项
(一)本操作规程解释权归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本操作规则从行文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