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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秀山县投资优惠政策(修订)

秀山县政府2018-07-03 15: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县内外投资商在秀山投资,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渝府办发〔2017〕105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在秀山新建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引进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应用,县内现有企业收购兼并等,按规定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少数民族地区优惠政策和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所称重点扶持类产业和项目(非财政性资金主导类项目)是指:符合我县发展规划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和农产品精深加工、中药材精深加工、矿产资源精深加工、劳动密集型轻工业、电子信息、大数据、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创意、环保治理、商贸物流和旅游开发项目,符合工业园区产业规划、产业定位和投资产出强度(近期投资强度不低于267万元/亩、产出强度不低于467万元/亩)的入园项目,以及国家和重庆市鼓励发展的其他产业和项目。

第二章 财税金融政策

第三条 新建重点扶持类产业和项目,在县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5年奖励政策。其中:前两年奖励100%,后三年奖励50%。现有工业企业新增产能部分享受此政策。

第四条 支持企业上市前股改,对完成股改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在重庆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对挂牌孵化板、成长板、中小企业板(专精特新板)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5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方式首次成功融资的挂牌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鼓励县内企业整合生产要素、做大做强,兼并、收购同类企业组建集团公司,完成兼并、收购企业(矿产资源开采、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3年内新增税收中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提升市场竞争力。

第六条 经县内相关部门认定,对企业高级人才、高级管理及高级技术人员在县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补贴政策,即前2年全额补贴,后3年补贴50%给个人。

第七条 严格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建设配套费除外)。国家及市级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收费幅度的,按最低标准收取,县内留成部分按50%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生产经营性项目(矿产资源开采、矿产品初加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审批和建设环节的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有关部门有权减免的,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八条 新建生产经营性项目(矿产资源开采、矿产品初加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投资企业或个人向秀山县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秀山县融资担保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提供融资担保。

对新建的工业项目(矿产资源开采、矿产品初加工项目除外)、农产品加工项目、商贸物流、旅游景区景点项目以及教育、卫生等公益性项目,在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享受由县财政按照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助,最高贴息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工业项目补助2年,农产品加工、商贸物流、旅游景区景点项目以及教育、卫生等公益性项目补助1年。

第九条 符合重庆市战略规划、产业定位,并达到工业投资产出强度的新入园企业,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落实以下补贴。

搬迁补贴:以企业在向秀山转移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搬迁费用为依据(不能提供发票的部分由相关部门参与评估核定)按以下标准进行补贴:投资额度在1000—3000万元的,补贴搬迁费用5万元;投资额度在3000—5000万元的,补贴搬迁费用10万元;投资额度在5000—10000万元的,补贴搬迁费用15万元;投资额度在10000万元以上的,补贴搬迁费用20万元。

设备补贴:新购买的设备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见设备发票),按现值的3%进行补贴;引入二手设备超过2000万元的,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包括有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对该设备进行现值评估,按评估价值的3%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

装修补贴:租赁标准厂房企业,以企业在装修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为依据(不能提供发票的部分由相关部门参与评估核定)按以下标准进行补贴:投产一年内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装修费用的20%给予补贴;投产一年内税收达到100—200万元的,按装修费用的30%给予补贴;投产一年内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装修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县内企业生产的产品,注册商标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及国家部委颁发相关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获得“重庆市著名商标”、“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和“重庆名牌(知名)产品”及重庆市政府颁发相关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取得省市级、国家级单项技术质量进步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2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兴办外贸企业,支持县内企业占领国际市场。凡县内企业产生外贸直接出口额的,按企业外贸直接出口总额的2‰给予奖励(以重庆海关提供数据为依据)。

第十二条 对首次年入库税金达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法人代表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的税前奖励。

第十三条 对当年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对当年达到规模以上商贸流通企业标准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对当年达到规模以上服务企业标准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万元。

第三章 土地、厂房政策

第十四条 社会公益事业(经营性质除外)用地,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可按土地流转形式获得集体土地经营权。

第十五条 投资在10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重点扶持类产业项目,确需用地的,采用“一企一议”原则进行供地。

第十六条 支持和鼓励各类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到县工业园区、县物流园区投资创办企业园、产业园、专业市场,由投资者按相关规定自行规划经县规委会审查后,可自主招商、自主发展。企业园、产业园内生产性用地按园区投资强度和产出强度标准测算和供应面积;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配套适量综合用地,用于建设仓储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其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可对地面建筑物分户办理产权证。用于建设配套服务设施的综合用地,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十七条 新入驻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按以下标准给予租金减免:达到投入或产出强度的企业,前两年的厂房租金予以全免;第三至五年,年产值在3000万元以下或年度纳税额在50—200万元以内,厂房租金按50%收取;年产值达3000—5000万元或年度纳税额达200—500万元的,厂房租金按30%收取;年产值达5000万元以上或年度纳税额达500万元以上的,厂房租金予以全免。自第六年起,租金正常收取。

第四章 服务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企业投资重点扶持类产业和项目一律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实行限时办结制。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对项目所涉审批事项、审批程序、资料要件实行一次性告知。资料齐全的,县内全部审批事项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市级核准和备案的相关事项,备齐相关资料,由县级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口协调办理。

第十九条 入驻县工业园区、县物流园区的项目用地实行“七通一平”(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路、通信、通气、通有线电视和场地平整),两园区外投资10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和旅游开发项目用地实行“三通”(通水、通电、通路)。

布局在铁路沿线适宜区域,进出货物超过100万吨/年的工业和物流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协调铁路部门建设货运专线。在我县投资生产性企业在原材料运进、产品运出时,实行“特殊通道”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本地企业产品(商品)目录库,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产品。

第二十一条 投资商和企业管理人员在秀直系亲属享受入学、就医、就业、社保等方面的优惠和优待。

凡对我县经济建设和公益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投资者,特邀出席我县重大庆典和会议,若符合条件优先推荐为重庆市、县人大代表或重庆市、县政协委员。

第二十二条 审批和建设环节的优惠政策,由投资者备齐相关证明资料,县投资促进中心、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或县物流园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执行;其他环节的优惠和奖励政策,由受惠企业或个人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兑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中国500强、省(市)级50强和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来秀山投资,以及对产业带动性强、有利于形成产业集群的重大项目另行议定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出台前签订的投资协议,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由县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责编综合新闻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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