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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万元货款拖欠四年 法院强制执行追回

永川网2018-06-22 18:27

两万元货款拖欠四年 法院强制执行追回

本报记者 杨 雪

“3000元存款算什么钱。”“门市也算房产吗?”……日前,一名老赖面对永川区法院执行调查时如此狡辩。当得知法院将对其拘留时,随即支付了全部执行案款20000多元。

案件回放:

2013年7月到2014年1月期间,杨某与张某、刘某合伙经营的火锅店共拖欠唐某货款21798元。2017年5月,唐某在讨要3年无果后向区法院提起诉讼。同年11月,区法院判决由杨某、张某、刘某共支付唐某货款21798元。判决生效后,杨某等3人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

今年5月15日,唐某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区法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法官在对杨某进行财产查询时发现其名下共有4套房产,其中一套为门市,另外还有3000多元的银行存款。6月4日,杨某到法院接受执行调查,执行法官让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时,杨某申报其只有两套住房和一辆雪佛兰小汽车,并称没有存款和现金。面对杨某不如实申报财产的虚假隐瞒行为,执行法官遂向杨某出示查询掌握的其财产情况并要求其进行核对,杨某顿时傻眼,这才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狡辩。随后,执行法官进一步对杨某进行了搜查,发现其身上携带有现金3600元。

由于杨某虚假申报财产且又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区法院遂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当冰冷的手铐铐上双手时,杨某表示愿意支付全部货款,并立即让其妻到法院缴纳该案全部案款。随后,杨某又书写了悔过书,称其认识到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不如实申报财产的错误行为,表示今后一定做一名诚实信用、守法合格的公民。鉴于杨某主动认识错误并全部支付执行案款,区法院遂决定对其拘留措施不予执行。

法官释法:

法官在此提醒:财产申报制度,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被执行人接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后,负有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的义务,申报的时间范围为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主要包括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交通工具等动产以及债权股权等财产性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责编综合新闻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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