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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送货误掉入十米深坑, 该由谁来担责?

重庆法院网2018-08-14 08:30

[案情回顾]

2017年10月22日,南南物资有限公司委托某运输公司运送钢材至永川区某镇铜凉村大山头滑坡治理工程工地,该运输公司指派驾驶员陈某将钢材运送至上述地点。在工地工人卸货过程中,驾驶员陈某下车查看,不慎掉入10多米深的工地坑井受伤。因陈某受伤后赔偿事宜不能协商一致,陈某遂将工程的发包人重庆市永川区某镇政府、承包人北京某公司、及实际施工人重庆某公司起诉至永川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损失共计25万余元。

[双方争议]

原告陈某认为:其停车后下车看被告重庆某公司的工人卸货,由于该工地坑井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导致其下车后踩在木板上,随后木板断裂,其掉入木板下的工地坑井并摔伤。该工程发包人永川区某镇政府没有尽到监督管理义务;承包人北京某公司将工程劳务转包给重庆某公司,二公司均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三位被告应对其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重庆某公司辩称:原告陈某接受南南物资有限公司安排的工作,其受伤应由南南物资有限公司赔偿,且本案不适合侵权责任法安全保障义务条款。安全保障义务的保障对象是合法进入公共场所或参加活动的人,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只有宾馆、商场、银行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组织者,其公司只是货物买卖合同的买受方,只具有收取货物的义务,对卖方不具有安全义务保障责任。

被告北京某公司辩称:其公司已将该工程承包给被告重庆某公司,工地上相关的安全管理均由被告重庆某公司负责,故原告陈某受伤与其公司无关;陈某受伤是其造成的,其损失也应该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被告永川区某镇政府辩称:施工现场安全应该由施工企业负责,其单位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北京某公司,原告陈某在施工工地受伤,其单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永川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规定,本案中重庆某公司作为该治理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对于在地面上形成的工地坑井(1米多宽、10米深左右)没有设置明显警示标志,虽现场用木板对坑井予以遮挡,但该措施未达到足以保障他人安全之程度,其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行为与原告陈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其应当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被告北京某公司将本案工程全部转包给了重庆某公司施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的法律规定,故其应对重庆某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永川区某镇政府通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北京某公司,同时亦聘请了监理公司对涉案公司进行安全等方面的全面检查,其发包行为不存在瑕疵,与原告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陈某其作为多年从事驾驶工作的驾驶员,开车到达送货现场后应对送货现场进行全面了解,以确定其车辆最终的安全停靠位置,而非一味听从他人或者自行疏忽大意判断,故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综上,永川法院判决原告陈某承担本次事故35%的责任,被告重庆某公司承担本次事故65%责任,被告北京某公司对重庆某公司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责编综合新闻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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