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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坝法院远赴重庆力克“骨头”案
源汉中日报2018-07-19 10:01
本报讯(通讯员徐聪)6月25日,一笔高达40万元案件款汇入留坝法院执行账户,宣告这起执行难案终于圆满地划上了句号。据悉,自5月份以来,该院通过领导包抓,共办结“骨头”案3件,结案标的537951元。
2015年2月3日,厦门某公司下辖的宝汉高速公路坪坎至汉中(石门)段PH-11项目经理部与被告重庆市云阳县某劳务公司签订桥梁混泥土及钢筋工程合同,将此标段部分桥梁钢筋制作、运输、安装等工程分包给被告云阳县某劳务公司施工。自2015年5月,成某某开始在该公司承包的施工工地从事模板制作、混泥土浇筑工作。当年7月,成某某在施工工地拆卸模板过程中从桥墩坠落受伤,被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最终鉴定为七级伤残。2017年10月,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云阳县某劳务公司向成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工伤保险待遇共计408158.78元,扣减垫付款16000元,还应支付392158.78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经中院审理最终判决维持原判。然而被告仍迟迟未履行支付义务,原告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收到案件执行申请书,该县法院执行局相关人员前往重庆市云阳县寻找被执行人。到达目的地后,与当事人的协商并不顺利,申请人之子成某对被执行人迟迟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深感不悦,云阳县某劳务公司项目负责人身处外地,临时委托朋友参与协商,沟通过程困难重重,终难形成定论。返回法院后,相关人员通过电话继续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最终被执行人同意一次性支付案件款及执行费5782.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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