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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堂|强奸案可以“冰释前嫌”?河南检方回应:表述不准确,产生了歧义

云阳普法2018-09-27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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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发表了一篇文章,题目是《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文章涉及一起强奸未成年少女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16岁少年涉嫌强奸 检方介入双方冰释前嫌

按照文章里的表述,办案检察官将双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和解,“一切都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先”。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文章写道,小赵今年16岁和17岁女孩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7月24号,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要“最大限度的关注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长”,最终,小赵写下悔过书和致歉信,双方父母“冰释前嫌”,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小赵家长赔偿了小花父母8万元。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在9月初开学之前,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小赵得以在开学时回到了学校。小赵的母亲给检察院送来了锦旗,上书“执法为民、尽职尽责、情系少年、倾心相助”。

文中写道,开学来临前,鉴于小赵主观恶性较小、系未成年人、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了和解、有帮教条件,鲁山检方遂于9月2日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使其在新学期伊始,能和同学们一起开始学习。

该文中“强奸案被害人和被告人能冰释前嫌”、“双方签和解协议书”等词语令网友不适,不少律师也发文指责用词不当并质疑办案程序。随后,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删除该文。

当日,该院上级机关表示将进行调查。

河南省检察院:表述不准确,宣传产生歧义

该案件在法律层面的细节,检察机关还未更多披露。但河南省检察院宣传处处长张萍回应媒体称宣传产生了歧义:“这次事件有教训,从宣传的角度把握的不是太好,老百姓容易产生歧义的细节释法说理做的不够充分,比如说取保候审是强制措施的一种,并不是说取保候审就一取了之了,这个案件还在审查起诉中,下一步我们还会严格依法办案,如果有这些话大家就不会歧义了,这些话都没有反映出来,但是工作我们都在这样做。”官方迟迟未发声,网友又翻出鲁山检察院经办的另一起获得河南省未检十大精品案件的“李某某故意杀人案”。

已有材料披露的信息显示,鲁山检察院未检科干警在办理该案件时,安排李某某与家人进行亲情会见、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对被害人进行心理干预,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将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协调教育部门,将李某某转入另一所高中就读,继续完成学业。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被法院依法采纳,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张萍表示,这是一起反欺凌案件,“我们也注意到这个案件,用‘握手言和’表述不是很恰当,法院判决是缓刑,是杀人未遂,要不然不会判缓刑。另外还有些其他情节,构成伤情是轻微伤,是反欺凌案件,当时是对方一直欺负他,这个孩子也比较冲动,但是最终是未遂,情节也比较轻微。”

此前,一篇由前公诉检察官针对该案所写的文章中提到:“刑事案件中,很多犯罪嫌疑人是拒不认罪、拒不赔偿的。在故意伤害罪、强奸罪这类案件中尤为常见。这样一来,被害人除了能看到犯罪嫌疑人坐了几年牢之外,得不到任何的赔偿。所以,有些时候,检察官会在办案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家属进行‘督促’,如果犯罪嫌疑人积极悔罪、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话,审判环节是可以得到从轻处理的。”

未成年少女强奸案的处理中,是否有这样的考虑,中国之声记者昨天多次联系河南省检察机关,但未得到回应。张萍此前对媒体表示案件还在审查起诉阶段,待案件有一定进展会有发布,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最后按照法院判决来执行。

观点:

应制定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教研室主任皮艺军表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目前我国只有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后者只是倡导性的,让司法机关在办案时有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然而并没有一个程序法和实体法,能够起到未成年被告人在刑罚与否之间的矫正和警示作用。国家急需制定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

皮艺军解释,鲁山检方促进当事人谅解,让未成年人能够回归学校接受教育,并等待法院的审判结果,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举措值得肯定,但也不能“一团和气”,未成年被告人回归学校能否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如何从心理、行为上矫正主观恶性是关键。“对未成年人的处罚,是保护性处罚,但是不能够完全消除。”

皮艺军表示,完全回归学校学习,难以矫正其主观恶性,如果判刑到少管所又过于严厉。目前我国没有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处理此类案件会出现麻烦,无法可依,国家应该对此重视。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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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转发自:西部普法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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