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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及时打掉一恶势力犯罪集团

渝中报2018-08-01 09:12

本报讯(记者黄清娴)7月26日上午10时,区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这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我区公开宣判的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成功打掉了被告人许立华等10余人组成的犯罪集团,充分展现了我区政法部门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坚决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心和态度。

抽丝剥茧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

据了解,2017年9月29日,区公安分局刑侦支队接到市民王先生报警称,其师傅袁先生因为债务问题被重庆市缔邦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缔邦公司)控制人身自由。

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着手侦查,发现被害人袁某某被控制在缔邦公司内部,民警立即行动,于当日22时许,成功解救被害人袁某某,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正金等其他几人。

据犯罪嫌疑人交代,在杨某某(另案处理)的带领下,他们将被害人袁某某强行带到缔邦公司,安排专人分别在公司和某连锁酒店房间轮流看管,并对其进行语言威胁和侮辱,强迫其偿还债务。更有甚者,在大渡口区茄子溪一码头聚餐时,看守人还将袁某某带至江边,用钢珠枪进行威胁和侮辱,性质十分恶劣。

随后,民警又及时将同样因为被追债而被该公司控制的受害人张某和杨某解救。2017年11月6日,该案犯罪嫌疑人被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民警随即一鼓作气将许立华等缔邦公司其他几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经审讯,许立华等9名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提起公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打击犯罪必须做到实事求是,依法惩处”,区委政法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案件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以及审判机关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力争将每一起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案件。

据悉,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区检察院检察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引导区公安分局固定相关证据,确保能够依法、准确、有力打击犯罪。在审查起诉期间,区检察院多次组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对案件的主要事实、证据标准进行研讨。

据审查,2017年6月至10月,许立华等人为强索债务,非法拘禁被害人张某、杨某、袁某某,索债近百万元,关押张某长达109天。非法拘禁期间,许立华等人还通过侮辱、恐吓等形式,强迫被害人还款,对被害人身心造成较大伤害。

7月上旬,区检察院依法以非法拘禁罪对缔邦公司的许立华、张彬等9人以及另3名同案犯先后提起公诉。区检察院指控许立华、张彬等人以公司为组织形式,采用非法拘禁、暴力索债等方式,逐步形成组织领导者、参加者分工协作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依法宣判坚决严惩恶势力犯罪

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区法院高度重视,迅速组织骨干法官审理此案。同时,区法院坚持以庭审为中心,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包括辩护权在内的各项合法权利,确保程序公正。

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6月以来,周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预谋通过缔邦公司与债权人签订债务委托代理协议书并收取高额“代理费”,达到非法敛财的目的。为此,周某、杨某某依托缔邦公司为组织载体,先后纠集被告人许立华、张彬等刑满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以替人讨债为由,采用非法拘禁等方式,多次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2017年6月至同年10月期间,该犯罪集团为强索债务,非法拘禁了被害人张某、杨某、袁某某等人。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而纠集被告人许立华、张彬等10余人,以替人讨债为由,多次有组织的非法扣押、拘禁多名债务人,形成了以周某、杨某某为首的,组织成员基本固定的暴力讨债犯罪集团。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等相关法律规定,7月26日上午10时,区法院对被告人许立华等9人依法公开宣判,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许立华等9人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除许立华、王正金2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外,其余7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链接

法官释法

什么是恶势力犯罪集团?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其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有3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3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从严惩处。

为什么将本案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本案中,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许立华、张彬、李安、王正金、李果、聂成林、伍中涛、张龙俊等在他人纠集下,以替人讨债为由,依托重庆缔邦公司为组织载体,多次有组织的以非法扣押、拘禁方式暴力讨债。该组织人员众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有较为严密的组织形式,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集团犯罪。

本案量刑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本案被告人许立华、张彬、李安、王正金、李果、聂成林、伍中涛、张龙俊、张波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罪的最高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被告人许立华等人对张某扣押100余天,对杨某、袁某某实施了扇耳光、当众下跪、蹲烤羊灶等殴打、侮辱、恐吓行为,犯罪情节恶劣,许立华等人还具有累犯或前科情节,依法予以严惩。综合考虑许立华等人受人指使犯罪,并非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归案后能认罪,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许立华、张彬等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责编综合新闻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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