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处都是“晓宇火锅”怎么办?
引言
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重庆渝中区法院在行动。近日,重庆市渝中区法院一案列成功入选重庆市法院第二批民营经济保护典型案例,渝中区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该院还将加大力度,全方位用心、用情为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火锅,重庆人最爱的美食。
2012年3月,“晓宇火锅”在“寻找重庆火锅50强”活动中被评为“重庆火锅50强”。晓宇老火锅也成为全国知名火锅品牌,“晓宇”也成为全国市场的知名商号。
2014年11月7日,被告朱昕(化名)作为经营者,在渝中区了成立一家火锅店,未起字号。经营过程中,朱昕在店使用“晓宇老火锅”字样,并且在展架、订餐卡等宣传载体上也使用了“晓宇老火锅”字样。同时,朱昕将地图上原告的经营地址改为被告所在的经营地址,还在此地图上标注“重庆火锅五十强晓莽晓宇”字样。
渝中区晓宇老火锅认为朱昕这一行为侵权,会让消费者产生误解,于是将其诉至渝中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原告认为,朱昕的行为构成侵害企业名称权、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服务)特有名称或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名称的不正当竞争,也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足以让消费者产生误解。
被告朱昕辩称,尽管在自己的火锅店内,围裙、菜单等用品使用“晓宇老火锅”字样,但店招以及店内的其他用品都写着非常醒目的“晓莽晓宇火锅”字样,足以让消费者进行区分。且“渝味晓宇”“晓宇”等店面招牌是原告的注册商标,原告对二者不具有除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外的其他权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渝中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经营范围均为火锅服务,经营场所均在渝中区,具有市场竞争关系。“晓宇”是原告的字号,是原告以其妻子的名字谐音“晓宇”为名注册成立“渝中区晓宇老火锅”,亦是原告名称的核心部分。被告的行为属于恶意攀附原告的商誉,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