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刘霞)19岁的李某用他人身份证实名认证支付宝账号后,利用支付宝盗窃他人存款8000余元。近日,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李某是任家镇人,与王某系老乡。2017年11月,李某跟随父亲到沙坪坝区务工,务工期间与王某同住一个集体宿舍。
同年12月,李某趁王某不备,用手机偷偷扫描王某的身份证,用于实名认证自己注册的一个支付宝账号。之后,李某以有特殊卡号的银行卡能中奖为由,趁王某翻看银行卡之际,扫描王某的中国银行卡并将其与自己的一个支付宝账号绑定。
今年1月15日至2月16日期间,李某通过支付宝将王某中国银行卡中的存款充值到自己的一个支付宝账号中,再转账至自己本人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号,随后又将资金从这个支付宝账号转至自己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卡上。李某采取这种方式,先后26次盗窃王某银行卡存款,共计8000余元。案发后,李某亲属代其退还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8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全部退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从宽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