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人冉某购买了一辆国三排放标准的大货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国三排放标准的大货车已不允许上牌并上路行驶。冉某为了利益,擅自使用他人货车号牌挂在车上并在路上运输行驶,不久就被忠县公安局交巡民警查获。
10月18日上午9时左右,忠县公安局交巡警公巡一中队民警在辖区乌金路金竹铺路段设点盘查,在检查一辆红色大货车时,发现这辆悬挂着渝BS97**的大货车与系统内货车照片不符合,且驾驶人冉某拿不出该车的行驶证件。民警遂将冉某和货车一起带回中队驻地做进一步调查。调查中,冉某承认自己在明知所购货车不能上户也不能购买保险的情况下,低价从别人手中购买了这台大货车用于工地运输渣土,同时为应付交巡警检查,他又花钱从非法渠道购买了一副货车号牌,不曾想,在忠县刚跑了几天业务就被交巡民警查获了。
执法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和第九十六条第三款对冉某“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驾驶证扣12分,收缴货车号牌的处罚。目前冉某已自行将该大货车强制报废。随着道路交通领域严重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忠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将进一步强化信息研判,注重路检路查,严厉打击涉牌涉证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力保辖区道路畅通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