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忠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公共场所环境噪声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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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府发〔2018〕33号

忠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加强城区公共场所环境噪声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忠县建筑施工噪声、工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等环境噪声的监管治理,改善我县城区声环境质量,提升公众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城区公共场所环境噪声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城区范围内的建筑工地或建筑装饰装修,应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之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禁止22:00至次日6:00施工,如因抢修、抢险作业或特殊工艺需连续作业的,须经县城乡建委、县环保局批准并向周边居民公告。二、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从事餐饮业、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等,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噪声扰民。四、凡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沿街商铺、市场摊位、各类临时摊点等经营者禁止使用高音喇叭、高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五、进行集会、聚会、娱乐、健身、悼念、饲养动物等活动,不得噪声扰民。六、禁止机动车辆在机动车禁鸣区域或禁鸣路段鸣笛。严禁机动车辆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开展产生噪声污染的运输装卸作业。七、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群众性健身娱乐活动,使用的乐器、音响器材、健身器材等活动应合理控制播放音量,不得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八、在规定区域内从事露天烧烤、大排档等经营活动应严格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遵守上述规定,对环境噪声污染行为进行监督。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城乡建委、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文化委等部门依法查处。十、噪声污染投诉指南54455110(县公安局):负责查处机动车辆乱鸣喇叭、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在城镇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排放的偶发性强烈噪声;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和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高音响器材;进行集会、聚会、娱乐、健身、悼念、饲养动物等活动,以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装修等活动产生噪声;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滑轮车、手推车等机具排放的噪声;其他社会生活噪声扰民问题。54812369(县环保局):负责解决工矿企业生产噪声,一般建筑工地22:00至次日6:00擅自施工噪声,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空调冷却塔等固定声源噪声扰民问题。54236038(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解决城区主干路两侧噪声污染需要设置声屏障的或是市政维修工程噪声扰民问题。54232048(县城乡建委):负责解决建筑施工工地人为噪声、建材装卸等噪声扰民问题。54454600(县文化委):负责解决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使用高音喇叭或高音响器材等非固定声源噪声扰民问题。54232519(县工商局):负责解决居民区等噪声敏感区里无证照开设的加工、维修点产生的噪声扰民问题。87452616(县质监局):负责解决新购置的商品房,卧室旁边电梯间噪声和振动扰民问题。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忠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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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综合新闻编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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