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七五”普法】每日一练、每月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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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练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是保证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任何党政机关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均属于干预司法的行为

B、任何司法机关不接受对司法活动的干预,可以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C、任何领导干部在职务活动中均不得了解案件信息,以免干扰独立办案

D、对非法干预司法机关办案,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  ABD

每月一案

行政机关没有为信息公开申请人制作政府信息的义务

要点引读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以案说法

2014年至2016年,针对土地出让中的耕开费、新增费、统筹费的缴纳具体信息,先后有182人次向某市财政局申请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均为某区某镇某村、社、村民小组的土地被征收后,该地块的耕开费、新增费或统筹费是否已经缴纳及具体数额。

某市财政局根据土地征收及耕开费、新增费、统筹费缴纳的法律、法规、政策,向申请人答复,其所申请的此类信息,并非财政局现有的信息(没制作也没保存,需重新制作),无法向申请人提供。

182人次的申请人均向财政部提起行政复议,在财政部维持某市财政局的信息公开告知书之后,申请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截止目前,此类以某市财政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有15件 ,以某市财政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审13件,二审10件,申请再审3件。所有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均判决认定某市财政局的涉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或驳回上诉、驳回再审申请)。

管理建议

(一)妥善保存有关文件资料。

行政行为合法性需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举证证明。合法性中首要的是程序合法。就信息公开工作而言,程序的合法性就涉及到何时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何时做出信息公开告知书、是否超过法定的时限。如果将申请人的邮寄信封丢失,或者没有信息公开告知书的邮寄证据或者送达回证,将导致行政机关难以证明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做出信息公开告知书的时间,进而不易证明信息公开的程序合法。

(二)重视行政程序,及时处理有关事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信息公开有时限的规定。“超期”是信息公开工作中最容易出现的程序违法。由于各种原因,我们发现对有些信息公开申请是卡到法定时限的最后一天答复的。虽然并不违法,但却非常容易超期。

(三)优化、固化信息公开答复工作流程。

各种信息公开(不局限于涉土地出让的)申请量很大、程序要求严格、涉及各业务领域、需要配合的人员较多。需要优化、固化各处室沟通、处理案件的方式,包括信息公开收件、起草答复文书、征求意见/审核、案件发生后的主办处室/人员等。这样才有利于经验的积累、程序的规范,最大程度避免违法现象出现。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

二、准确把握政府信息的适用范畴

……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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