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民政局发布消息,为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决定提高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保障标准。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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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标准
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546元,增长9.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410元,增长17.1%。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重点救助对象,可在其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再对其本人进行分类重点救助。分类重点救助标准仍按现标准执行,即:残疾人员每人每月40元;一至二级重残人员、患有重大疾病人员和7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60元,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每人每月100元,此五类对象不交叉重复享受,但属残疾人可同时享受残疾人员分类重点救助。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650元提高到710元,增长9.2%。
建立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制度,其中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半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调整后的标准
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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