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巫溪县人民政府特制定《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行为的通告》
通告内容如下:
一、通告所指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包括我县北门沟和后溪河饮用水水源地。
二、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止设置排污口;
(二)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三)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餐饮经营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四)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三、对违反以上禁止规定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进行处罚。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18290312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