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蓉漂”者春天:成都租房者子女可享义务教育等服务
■1月3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意见》提出,在成都租房子住,也能享受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
■为了打击“非法群租”,《意见》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间作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按照床位出租,且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
福利
租房可享基本公共服务
“《意见》在学习广州、沈阳、北京等城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今年已实施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提出了承租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相关人士解读说,成都市落实住房租赁支持政策,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措施,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公安机关按照《成都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签发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在居住地享受公积金、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
《意见》提出,成都市户籍承租人子女,按照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政策接受教育;非成都市户籍来蓉人员在成都无自有产权住房的,以租赁住房所在地作为唯一居住地且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其随迁子女按有关规定在居住证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
公租房可全额提取公积金
用公积金支付租房费用,也有具体操作方法了。《意见》要求,公积金管理部门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的有关规定,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应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此外,成都市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研究出台符合条件的承租人享受与本地居民同样的基本公共服务政策措施,建立承租人权利清单,特别是在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健康促进、社区事务、科技申报、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公积金提取等方面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
“城中村”可规模化租赁
成都市还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住房租赁企业或委托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将符合安全、质量、消防、卫生等条件的住房完善配套、统一出租、规范管理,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享受住房租赁企业相关的政策优惠。
同时,将引导“城中村”通过综合整治开展规模化租赁。引导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通过综合整治提升“城中村”品质,将符合安全、质量、消防、卫生等条件的“城中村”住房改造成租赁住房并对外长期租赁经营。
监管
严打“非法群租”最小出租单位是间
“床位200元一个月,便宜。”“单间已经住满了,厨房租给你住,优惠你一点。”如果你听到这样的“租房”条件,房东老板已经涉嫌“非法群租”,违法啦。
“目前住房租赁投诉较多的是‘非法群租’、‘住改商’、‘住改仓’等违规行为,这些住房租赁违规行为涉及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一旦发生事故,社会影响较大。”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相关人士介绍,《意见》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间作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住宅设计的有关规定改造后出租。如改建住房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改造后每个卧室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
《意见》对最低人均租住面积也做出了要求: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集中出租住房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5间以上或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0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备案。
“住改商”不整改 房屋不能转让租赁
《意见》提出对“住改商”“住改仓”加大查处力度。擅自改变住房使用用途,违法改变住房用途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同时书面告知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对尚未依法整改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书面告知公安、房管、国土、工商、民政部门,暂缓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抵押登记、工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和社会组织登记。
此外,将运用住房租赁租住标准区分“合理合租”与“非法群租”等租赁行为,建立“非法群租”台账,开展住房租赁市场规范管理的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
租 赁 攻 略
这四种住房不得出租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给排水、供电等必要的基本条件。”成都市房管局相关人士介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不得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被鉴定为危险住房的;违反规定改变住房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制定租赁合同指导文本
按照《意见》,成都市将引导租赁当事人规范订立住房租赁合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指导文本,鼓励租赁当事人使用住房租赁合同指导文本签订合同。
住房租赁合同包括十个主要内容: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住房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租赁用途、租赁面积、居住使用人数和装修约定;住房租赁期限、交付日期及续租约定;租金、押金标准,支付方式和期限;物业服务费及水、电、气、通讯等费用的承担;住房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住房返还时装修状态及添附物的处置;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房东不得随意提高租金
《意见》鼓励租赁当事人签订住房租赁长期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租赁当事人签订3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合同登记备案且实际履行的,可获得相关政策支持。
《意见》要求,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出租住房。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出售出租住房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住房在租赁期间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期满,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住房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通知承租人;继续出租的,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意见》要求,房管部门应定期发布住房租金水平信息,为住房租赁交易租金提供参考,租赁当事人可参考市场租金水平信息并综合考虑其它因素,确定实际租赁价格。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标准,随意变更租金调整频次和租金涨幅。
同时,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管理方式和返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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