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说法 | 市检察机关促成总额达1.24亿元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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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检察一分院召开“立足检察职能,护航民营经济”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在会上表示,要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记者从会上获悉,近日,市检察一分院民行处在办理四起标的总额达1.24亿元借款合同纠纷申请监督案件发表中,通过积极开展调查核实、组织听证、释法说理等,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办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重庆市江北区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分别于2014年11月12日、2014年11月19日与重庆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该公司向小贷公司借款2000万元、2000万元。2014年12月10日,双方再次签订两份《借款合同》,约定该公司向小贷公司借款5000万元、350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归还期限、违约责任等。

在签订上述四份《借款合同》当日,某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刘涛(化名)与小贷公司分别签订四份《保证合同》,约定刘涛就上述四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小贷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1.25亿元借款本金给环保公司,但环保公司在归还小贷公司100万元本金后未再偿付,小贷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环保公司返还借款本金、利息,刘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缺席判决刘涛对小贷公司上述四笔借款共1.24亿元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阶段,刘涛名下房屋被查封、银行账户被冻结、个人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刘涛才得知法院判决情况。之后,刘涛以保证合同并非其本人签字,法院送达程序存在瑕疵等原因,向市检察一分院申请监督。

检察官办案过程:

市检察一分院民行处受理本案后高度重视,及时调取法院诉讼卷宗了解具体案情及法院送达情况。

经核实,小贷公司于2017年2月起诉时,起诉状载明的刘涛地址已于2010年10拆迁,该住址门牌号和房屋已不存在;起诉状载明的手机号码为一审另一被告的号码,刘涛本人未使用过该号码。

经多次当面听取申请人刘涛及其代理人的意见,专门就笔迹鉴定专业问题咨询专家意见,主动向法院执行局了解案件执行进展,经调查核实后承办检察官认为,法院未核实刘涛住址的有效性,在起诉状载明刘涛电话与另一被告完全相同的情况,未进一步核实,在未对刘涛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以及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下,直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且在案卷中未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也没有关于刘涛确已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违反了送达法律规定,剥夺了刘涛的辩论权,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为进一步判明案件情况,承办检察官先后组织两次当事人公开听证,让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和交换意见。在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后,承办检察官认为,法院据以作出生效判决的四个保证合同中“刘涛”的签字不排除为他人所签的可能。

在两次听证过程中,了解到刘涛、小贷公司有和解意愿后,检察机关结合案件事实、执行情况、当事人和解内容等,从节约司法成本、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进行了充分、耐心的释法说理,后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书》,约定小贷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已对刘涛财产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刘涛主动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

《和解协议书》签订当日,刘涛向市检察一分院申请撤回监督申请,市检察一分院依法作出终结审查处理决定并当场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离开检察机关时,再次对检察机关专业的办案素养、公正透明的办案作风、司法为民的办案情怀表示诚挚的感谢。

检察官办案心得:

市检察一分院民行处在办理本案中,始终坚持监督与息诉并重,认真落实市院贺恒扬检察长关于办案“三重境界”的工作要求,以看得见的方式,获得了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高度认同,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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