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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水电工网上发视频讨要8万元尾款反被诉侵权索赔7万元
2026-04-08 14:13:19 来源:上游新闻

​4月2日,在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的同一间法庭内,两起民事案件相继公开开庭。短短3小时内,原告与被告互换了身份。

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获悉,案件起因是水电工孟先生组织工人参与了工程施工,由于有8万余元尾款未结算,孟先生将讨要过程拍成了视频,并发在了网上。此后,涉事公司支付了其余工人的工钱,但孟先生的3万余元一直未支付。涉事公司及员工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孟先生告上法庭,并向其索赔经济损失及抚慰金共计7万元。

​涉事公司及员工认为,剩余3万余元尾款为工程款,孟先生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而孟先生表示,8万余元是他们的劳务报酬,自己拍摄记录的是客观事实,并未捏造、歪曲。

​网络维权是否存在风险,引发关注。

4月2日,孟先生迎来两起案件审理。上游新闻记者 贾晨

​事件:尾款未付完网络维权引反诉

​孟先生告诉上游新闻记者,2024年10月底,他和几个朋友参与了西安高新区一水电安装项目,他是工头也是具体实际施工人,付款方是一家民营的建筑工程公司。2025年5月,该工程完工并验收,但建筑工程公司仅仅支付了部分工钱,经他多次讨要,仍有8万余元未结清。

​“这是我们的劳务费用,他们项目经理写了承诺和具体时间,但一直都没给我们钱。”孟先生说。

​为了讨回这笔钱,孟先生曾多次前往该建筑工程公司讨要,但始终没有结果。2025年9月11日,他在网上实名举报,并将讨要过程拍摄成短视频发布在社交平台上。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截至开庭前,孟先生的短视频平台账户拥有粉丝1760人。其发布的视频存在剪辑,但大体讲述了他及工友讨要尾款的经过。视频中,有涉事建筑工程公司的名称及与该公司员工的对话片段。

截至开庭前,上游新闻记者未能在短视频平台搜索到涉案短视频。

孟先生说,他也是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才制作并在网上发布视频的。发布的初衷只是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上游新闻记者获悉,视频发出后,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介入到此次事件中。

孟先生说,在当地劳动监察大队的帮助下,涉事建筑工程公司支付了其他工友的5万多元工钱,但唯独没有支付他的工钱,这让他十分不理解。“他们说我的那份工钱是工程尾款,不是工资。我明明也干了活儿,他们凭啥不给我钱。”孟先生说,为了讨要自己的劳务报酬,他将涉事建筑工程公司告上了法庭,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

但令他没想到的是,起诉后不久,他接到了同一法庭的电话,法院工作人员告知,因他拍摄发布的维权短视频,他也成了被告,涉事公司的诉讼理由是:名誉权纠纷。

上游新闻记者获悉,这两起民事案件发起诉讼后,法院曾在开庭前对双方进行了调解,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月2日,这两起民事纠纷案件在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的同一间法庭相继开庭。两起案件,原被告双方身份也相继进行了互换。

涉事公司:被告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索赔7万元

​名誉权纠纷案率先开庭。

​两个原告分别是涉事建筑工程公司及员工。被告除了孟先生外,还有短视频平台。

​建筑工程公司诉讼代理人当庭表示,2024年,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永某某公司”施工,孟先生系“永某某公司”在该项目的负责人,并非建筑工程公司一直接聘用人员。

涉事建筑工程公司及员工诉称:2025年9月11日,孟先生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标题为“承诺的孩子开学前给工钱又食言,旬阳县哥俩演双簧忽悠农民”的视频。孟先生声称,公司拖欠其工资,并记录了在办公室内沟通的片段,内容存在严重失实。事实情况为,建筑工程公司已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永某某公司”足额支付了工程进度款,并已代付农民工工资。剩余部分工程款需待双方完成最终结算后方可支付,目前并不存在无故拖欠事实。

涉事建筑工程公司及员工诉称: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永某某公司”作为孟先生的用人单位,“永某某公司”应独立承担其与孟先生之间的劳务纠纷及工资支付义务,与原告没有关系。而孟先生在明知事实的情况下,仍故意发布不实视频,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该视频发布后迅速传播,获得大量播放、点赞、评论及转发,导致原告公司商业信誉受到严重损害,社会评价降低,涉事建筑工程公司员工名誉遭受侵害,精神承受巨大压力。

涉事建筑工程公司及员工诉称,短视频平台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原告就涉事视频提起投诉后,未及时对明显失实并侵害名誉权的内容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侵权后果持续扩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二个被告均应承担连带责任。孟先生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短视频平台公司未及时履行平台管理责任,二被告的行为共同导致了侵害二原告名誉权的严重损害后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删除涉案侵权视频并致歉,同时,赔偿两名员工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对于原告诉求,孟先生及其诉讼代理人当庭表示否认。他们认为,该案中,他们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孟先生及其诉讼代理人当庭答辩称,发布的视频内容是对因为自身参与工程后劳务报酬未能及时结付而产生的,内容客观事实陈述了维权经历,并未捏造、歪曲事实或使用侮辱性言辞,主观上无侵害他人名誉的故意。目的旨在维护孟先生及所带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法定构成要件。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孟先生及其诉讼代理人还称,本案纠纷实质源于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的款项结算争议,属于典型的民事合同纠纷,原告试图通过名誉权诉讼解决合同争议,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

短视频平台公司诉讼代理人依照现有法律规定及证据认为,平台公司不承担任何过错。

第三方公司负责人出庭作证:我就帮开了发票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论焦点较多:该工程是分包给了“永某某公司”施工还是给了孟先生个人?而所欠尾款是农民工劳务费还是工程尾款?同时,该案中,孟先生拍摄的视频是否存在内容失实?涉事建筑工程公司及员工的名誉是否遭受侵害?

原告与被告双方当庭进行了质证。

涉事建筑工程公司诉讼代理人表示,工程分包给了“永某某公司”施工,孟先生系“永某某公司”在该项目的负责人。

​庭审中,“永某某公司”的负责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永某某公司”的负责人当庭表示,他们从没有参与涉事工程具体的施工、管理和资金投入,“当时就是朋友让我们给帮个忙,给他们开个发票,因为他们没有实体公司,对方不给付钱。我们就给开了票,具体情况,我们也不清楚。”

​孟先生诉讼代理人当庭表示,此前,涉事建筑工程公司要求孟先生必须找到一家公司帮他开发票,否则就不给他们打钱,他也是无奈才找到“永某某公司”帮忙。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永某某公司”与涉事建筑工程公司并没有真实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

涉事建筑工程公司诉讼代理人表示,从现有证据看来,合同和多次打款记录可以证明,“永某某公司”与涉事建筑工程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孟先生只是“永某某公司”项目负责人,剩余尾款为工程款,不存在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只有完成结算后,才会支付剩余部分工程款。

​上游新闻记者曾联系当地处理此事的劳动监察大队,对方称由于当事双方对最后的3万余元欠款存在争议,一方认为是工程款,且对具体金额存在异议,另一方认为是干活的工资,此事只能依据法院最终判决进行裁定。

​名誉权纠纷案庭审结束后,劳务合同纠纷案随即开庭。

​这两起案件均未当庭宣判。​

​​​​​​​​​​​上游新闻记者 贾晨

编辑:徐远哲    责编:郎清湘,李洋     审核:王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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