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晨视频消息,近日,广西百色一律师反映,拿着盖有法院公章的《律师调查令》去当地一银行调取几名被执行人的有关账户资料,但银行拒绝出示,“说让法官自己来”,其质疑银行的做法违法。
6月11日,当事人杨律师告诉潇湘晨报记者,在与银行交涉时,对方一直强调要法官来才能调取,而不是持令的律师,且表示律师并非法定的有权查询人员。对此,涉事银行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会将此情况交给有关人员处理。
当日,百色右江区法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调查令确由他们出具,但对方配合与否他们则说不准,“若银行不配合,律师可以先协商。”
针对此事,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姚志斗律师表示,从法律上看,律师持令调取资料,法律效力上视同法院工作人员的调查行为。一般来说司法调查令的法律效力优先于银行保密义务,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应优先于被执行人的隐私保护,银行理应配合律师调查。
律师持令调取被执行人员账户信息,银行:让法院来人调取
当事人律师杨先生介绍,这是一起合同纠纷案件,6月8日,为了促进案件办理,他和另一律师拿着百色右江区人民法院的《律师调查令》到建行百色分行,调取几名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等证据材料。但银行拒绝提供,“他们一直说,要法官来才能调取,而不是拿着调查令的律师。”


此事中律师所持的调查令。
杨先生介绍,当时建行出具了给法院这份调查令的回执。该回执援引了商业银行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法条并表示:律所及律师并非法定的有权查询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院若要调查取证,可来人并持函办理。
杨先生表示,该调查令上写明:法律规定,有义务协助律师调查令实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协助持令律师收集、调查证据,“银行的行为属于违法。”他们将通过多种方式投诉维权,“如果还调取不到,就只能让法官前来了,感觉银行在折腾人。”

涉事银行的回执。
6月11日,百色右江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调查令确由他们出具,但对方单位配合与否他们则说不准,“若银行不配合,律师可以先协商。”随后,涉事建设银行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会将此情况交给有关人员处理。
律师持令调取资料,有无法律效力?
此事中,律师拿着《律师调查令》,是否有权调取有关人员银行账户的资料?有无法律规定?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姚志斗律师表示,从法律层面来看,律师持有法院出具的《律师调查令》有权调取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律师拿着调查令去调取资料,在法律效力上视同法院工作人员的调查行为,否则调查令也失去法律赋予的法律强制意义。

两位当事人律师发视频反映此事。
姚志斗表示,律师法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姚志斗表示,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已制定律师调查令的实施规定,明确律师在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可持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收集证据。以广西为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办法》即规定了律师调查令制度,广西高院亦发布了调查令实施细则,明确已受理案件的法院经审查认为证据对查明案件事实或采取执行措施有重要影响的,应签发调查令。
“一般来说,司法调查令的法律效力优先于银行保密义务”
此事中,银行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并援引了商业银行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法条,而法院调查令也援引了有关法律,到底谁引的是对的?该如何解释这种“双方都有法律依据”的现象?

两位当事人律师发视频反映此事。
姚志斗表示,银行账户流水明细、余额信息等,属于证明当事人财产状况的关键证据,在执行程序中更是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必要信息。“双方各有法律依据”系法院与银行两方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和解读,同时也体现出实践中对于调取银行个人账户等信息方面缺少全国统一的可执行法律依据。
姚志斗表示,一般来说,司法调查令的法律效力优先于银行的保密义务。商业银行法虽规定商业银行有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款意味着:当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查询时,银行的保密义务即让位于法定查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院调查取证权,恰恰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律师持法院签发的调查令调取银行资料,其法律基础是法院的调查取证权,而非律师个人的查询权。既然法院有权调查取证,银行理应配合。
“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应优先于被执行人的隐私保护”
姚志斗表示,“双方都有法律依据”的现象也体现出现行法律在调查令法律法规和执行层面存在模糊空间,各地实践多是基于法律不同理解和义务配合方的责任承担。调查令的性质究竟是人民法院调查权的组成部分还是对律师调查权的扩展依然存在争议。但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例外条款优于原则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原则是“保密”,但书条款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保密义务保护的是存款人的合法财产隐私,但当存款人成为被执行人、其存款信息成为执行标的线索时,司法效率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应当优先于存款人的隐私保护,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法院调查取证权时,例外条款应当优先适用。
目前这种情况下,涉事律师该怎么办?姚志斗表示,律师一方面可以向管辖权法院执行局反映情况,申请执行法官依职权直接调取该银行账户信息;另外可以向金融管理部门反映银行拒绝配合的行为。
原标题:“让法官自己来”?律师持法院盖章的调查令调取被执行人信息被银行拒绝,多方回应
编辑:黄灵 责编:王光建 审核:张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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