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行业廉洁从业规定出炉:提供宴请、旅游被明令禁止
澎湃新闻消息,6月29日,证券行业迎来廉洁从业新规的正式版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和《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于同日出炉,并开始正式实施。
证监会表示,始终高度重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廉洁从业监管工作,坚持反腐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近年来,干扰发行审核工作、债券交易中的利益输送、基金经理从事“老鼠仓”交易等多起违法违规案件被严肃查处。制定这两份文件,主要是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廉政建设要求,完善廉洁从业监管规则体系,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行业的廉洁从业监管,夯实新阶段证券期货行业规范发展的基础。
具体内容上看,《廉洁从业规定》共分为29条内容,主要分为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和基本要求。规定第九条指出,严禁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期货业务活动中以各类形式输送和谋取不正当利益,具体形式包括五类,常见的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就在其列。
二是强化机构廉洁从业管控的主体责任,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建立健全廉洁从业管理内控体系,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问责。
三是明晰廉洁从业具体要求,细化多项禁止性情形,确立执业红线。
四是突出重点业务领域的廉洁从业要求,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重点规范,对“围猎”监管工作人员、探听保密信息、干扰审核工作、唆使或协助他人行贿等突出问题进行细化规定。
五是加大问责力度,对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形制定了具体罚则,包括自律惩戒、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移交纪检和移送司法等。
此前的5月4日,证监会已经公示了《廉洁从业规定》的征求意见稿。证监会表示,截至征求意见结束,《规定》共收到12家单位和13名个人的68条意见和建议。
澎湃新闻记者对比了正式规定和征求意见稿两个版本后发现,新规整体上与征求意见稿保持一致,但在三个细节处作了修改。
修改之一,是第六条,原本要求“制定具体、有效的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在正式版本中,被具体为“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
此外,同样是第六条,新规所涵盖的业务种类、环节包括“业务承揽、承做、销售、交易、结算、交割、投资、采购、商业合作、人员招聘,以及申请行政许可、接受监管执法和自律管理等”,其中,投资和采购两个业务环节是新增的。
修改之二是第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中第二款:“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被修改为:“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
也就是说,就算不是他人提供的内幕信息,而是自己主动获取的,只要被用来谋取利益,也属于被禁止的行为。
修改之三是第十一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第四款“协助利益关系人,拒绝、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中,“中国证监会及其工作人员”被修改成“监管人员”。
除了《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还在6月29日公布了针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专项规则。
《意见》共10条,主要对券商的投行业务提出了三点要求。
第一,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全面提升合规风控水平,制定规范聘用第三方的制度,明确第三方应有的资质条件及遴选流程,同时加大管控力度。
第二,明确对证券公司相关聘请行为的信息披露要求,要求证券公司对相关聘请的机构类型、服务内容、费用标准等关键要素进行持续披露。
第三,要求证券公司对其投资银行类项目服务对象的相关聘请及其合法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对券商的投行业务进行全面从严监管,已经是成为这两年的常态。
券商在开展投行业务时,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在实践中一直存在,表现形式复杂多样,部分形式容易滋生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问题。
可见的是,针对投行业务的新规定在年内陆续出台,证监会此前公布的《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也将在7月1日开始实行。内控指引加上廉洁风险防控意见,两则规定将各自有针对地防范投行业务隐藏的风险,避免投行业务的利益输送等问题。
证监会表示,将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审核、深入开展现场检查等方式,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认真落实新规,并对违反《规定》《意见》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下一步将继续按照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原则,全面推进金融反腐,全力整顿行业乱象,重塑风清气正的证券期货行业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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