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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装了空调,还需要支付高温津贴吗?答案来了!

劳动报微信公众号2018-08-17 18:09

劳动报微信公众号消息,说起夏天,最能让职场人感到舒适的莫过于办公室内的空调。然而,最近北京一家写字楼内却出现了空调故障的情况,继而导致20人受不了高温而相继离职。

33℃以上 企业须发放高温津贴

不少网友认为,空调故障导致办公环境超过33℃,应当发放高温津贴,一些人明确表示会主动向企业申请相应补偿。

虽说企业是否安装空调与是否需要支付高温津贴并无必然联系,但如果出现了因空调故障导致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低至33℃以下的(不含33℃)情况,企业就需要发放高温津贴。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23号)规定,企业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在两种情形下企业需要支付高温津贴——

企业安排劳动者从事露天工作

劳动者虽然在室内工作,但企业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

因此,企业是否安装空调与是否需要支付高温津贴并无必然联系

比如,企业安装了空调但不允许劳动者使用,或企业安装的空调坏了无法使用。这种情形下,只要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低至33℃以下的(不含33℃),企业就需要支付高温津贴

企业应当就工作场所温度承担举证责任

实践中有一个问题会引起争议,就是工作场所温度是否低于33℃以下的(不含33℃)的举证责任由哪一方承担?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提起高温费的劳动争议,应当由劳动者对工作场所温度进行举证。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对于工作场所温度的举证责任应由企业方承担。

笔者较为赞成第二种观点,即由企业方承担举证责任——

首先,从上述规定的内容看,主语是企业:“企业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所以,企业应当就工作场所温度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从举证能力强弱的角度分析,企业对自己工作场所温度的举证能力显然要强于劳动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上班时间中暑不一定属于工伤

因空调损坏导致劳动者中暑,是否能算工伤?一般大家会认为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中暑当然属于工伤。其实并不一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对于工伤认定是这样规定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不能忽略第(四)项“患职业病的”的情形。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下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其中的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需要指出的是此处所说的中暑是指职业性中暑,与一般的中暑不同。

劳动者是否属于职业性中暑需要经过职业病诊断机构的专业诊断。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可以灵活办公破解空调故障困局

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是企业应尽的责任

现如今,除了露天工作场所,室内的工作场所均会安装空调达到防暑降温的作用。虽然说以前没有空调的时候,大家也照常工作。但当大家已经适应了在空调环境下工作,突然让大家在高温环境下作业,势必会影响劳动者的工作状态及工作效率。

我们倾向认为,当非劳动者原因导致工作环境突然恶化致使工作效率降低,这个责任不应当由劳动者独自承担

如今信息科技那么发达,当办公场所空调突然损坏,建议可以安排劳动者在家办工。这样既不影响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也不会造成工作效率的降低。

作者:唐毅(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主任)

原标题:企业安装了空调,还需要支付高温津贴吗?答案来了!

责编李坐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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