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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七问网红为狗打孕妇事件:先兆流产属何种伤害?物业是否担责?

“法制网”微信公号2018-09-12 18:03

“法制网”微信公号消息,这两天,因为遛狗不牵绳,浙江杭州孕妇杨女士和一名为saya-的网络红人起了争执,致使其先兆流产。此事件经杨女士微博爆料后,立刻引发舆论热议。

杨女士所爆料的细节有理有据,多位当时目击此事件经过的群众也在微博上对杨女士进行声援,甚至个别有心网友还将此事件经过拍摄下来,并将视频传到网上以对涉事网红母女进行声讨。爆料所显示出的网红母女恶劣的行径以及蛮横的态度,使得她们立刻成为了网友们口诛笔伐的对象。

此事件在11日有了最新进展。杭州滨江警方于该日凌晨发布该事件的最新处理情况:

该通报发出后,网友却对其提出了不少质疑声音,比如“为何不对陈某刑拘,而只对其母施某行政拘留”,因此,滨江警方于当日傍晚再次发出说明,以对这些质疑进行逐一解释。

然而这并没有减少广大网友对于本案的关注热情,反而更加激发了大家对于本案中所相关的法律问题所进行的广泛讨论。为了帮助大家厘清这些问题,法制网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翁小平律师。

记者:为何杨女士已经被诊断出先兆早产,她却被通报为无明显伤势?

翁小平:虽然网红陈某母女二人殴打孕妇杨女士行为已经被当地警方查清,但是这不表示警方当时就能准确判断因殴打而导致的伤害后果以及程度。此外,即便是杨女士网络上传了医院的诊断报告,以证实自己目前是先兆流产,但是显然这份报告并非专门的伤情鉴定机构所作出的结论。根据相关规定,警方只能是根据专门的鉴定机构所作出的结论而认定伤情程度,所以,在专业的鉴定结论作出之前,警方通报里所声称的“无明显伤势”,只是警方当时对杨女士伤情所作出的初步判断。

记者:在我国法律中,是否对于殴打孕妇致有早产风险的行为认定为《刑法》中的“伤害”?

翁小平: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规定,只有造成轻伤以上的故意伤害才会以刑事犯罪处理,也就是说故意伤害罪是依据伤情的具体结果来定罪量刑的。

而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对于“流产”所作出的相关认定标准,“外伤性难免流产”被认定为轻伤,“外伤性先兆流产”被定为轻微伤。所以,若杨女士的伤情经过法医鉴定和医院临床会诊的结论只是“外伤性先兆流产”,那么,她的伤情就是属于轻微伤的标准,则陈某母女的行为还达不到刑法意义上的“伤害”程度,只能由警方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相应的治安处罚。

记者:陈某母女因为打人行径,有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翁小平:首先,陈某母女二人殴打他人行为的法律性质,是由杨女士最终的伤情鉴定结论决定的。若其最终被鉴定为“难免流产”,那么其二人可能涉嫌触故意伤害罪,否则就可能只是治安案件,而面临行政拘留或罚款的处罚。

其次,无论杨女士伤情鉴定结论为何,她可依据《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的法律规定,要求陈某母女赔偿其因被殴打而支出的相关医疗费用,以及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记者:如果待杨某生产后发现孩子有缺陷,她如果怀疑是陈某之前的殴打造成,她事后还能否向陈某主张权利?如何主张?

翁小平:如果杨女士待生产后发现孩子存在缺陷,并且怀疑是由陈某造成的,那她在有证据支持的前提下,可以向陈某主张侵权赔偿责任。但是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诉讼原则,杨女士若要事后维权,则需要她委托相应的鉴定机构作出医学鉴定,以证明孩子的损伤是由于妊娠期间所受到的伤害造成的。

对于此类侵权的诉讼时效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后果发生之日起计算,在此之前由于孩子是胎儿,而很难确认伤害程度,故诉讼时效还没有起算。

杨女士若想日后维权,应当注意保存好相应的证据,如此次住院就诊单、病历、处方单、收费票据等凭证,以备日后诉讼之需。

记者:本案是由于遛狗不牵绳所引起的,该狗之前已经多次意图伤害过杨女士,并且陈某对此事知情。所以,如果此次杨某是由于被斗牛犬扑倒而受伤,经鉴定杨某的伤情达到轻伤以上的话,若陈某在此过程中并没有制止,那陈某母女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翁小平:关于个人饲养动物致他人伤害甚至死亡的情形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主要看两个方面,即是否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结果,以及动物的饲养者主观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即如果是意外事件,也就是说动物饲养者根本无法预料到动物会伤人,即便造成严重后果,饲养者一般是不构成犯罪的。

如果发生了严重的损害后果,根据饲养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其有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罪名。在本案中,在杨女士构成轻伤的基础上,如果经警方查明,陈某已经明知自己饲养的狗多次意图伤害过杨女士,但她仍旧没采取任何措施,而继续遛狗不牵绳,以放任狗伤人的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陈某母女则涉嫌故意伤害罪。

记者:宠物伤人事件中,宠物的主人承担相关责任是否要求存在主观过错?

翁小平: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即除非宠物主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一般并不会因为其主观存在过错大小,而减轻或者免除其该承担的责任。

其中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一般是指被害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故意挑逗动物,或是致使动物攻击自己所造成的伤害,并且此类诉讼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需要动物饲养者自己去证明伤者是故意挑逗动物而受伤的,如果无法证明,那么宠物主人就得照赔不误!

记者:此事件中的小区物业公司是否存在法律责任?

翁小平:物业公司处作为小区的安全义务保障人,有义务保证小区内安全的环境,所以,物业公司可能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对于违约责任,如果物业公司与业主所签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有对饲养动物管理方面做具体的约定,物业公司在没有尽到合同约定的管理义务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侵权责任,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动物致人损害,物管要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本案中,杨女士反映陈某所饲养的狗曾先后多次在其所在小区对其伤害,并且他们也向小区物业公司反映过,所以,如果该物业没有对此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予以制止,或是张贴警示的标语,对此次伤害结果,杨女士也可以要求该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原标题:七问“网红殴打孕妇事件”......你想知道的法律知识点,都在这里!!!

责编牟慧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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