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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以同学聚会为名定客房7间 聘用多名女子提供性服务
01-14 10:01:11 来源:中国检察网

中国检察网消息,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镇**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9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镇**队,居住地西安市雁塔区**村**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7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镇**社区**组,居住地西安市**路**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镇**村**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种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7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王某丙、范某某、朱某某、万某某、种某某五人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第一次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2日补查重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二次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刘某某(另案批捕)、“杨某某”(身份未查明)共谋在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寻找场地开设卖淫场所,王某甲担任现场负责人。2019年3月21日王某甲在浐灞生态区**公寓酒店**楼以同学聚会为名预定客房7间(1009、1011、1021、1022、1023、1025、1026)作为卖淫嫖娼场地,聘用多名卖淫女提供898元、1398元两种性服务,同时雇佣被告人范某某、王某丙、朱某某、万某某、种某某五人陆续来到酒店,协助其实施组织卖淫活动。其中,被告人范某某负责招聘、管理卖淫女及给卖淫女结算工资,王某丙、朱某某负责带领嫖客挑选卖淫女、收取嫖资、打扫房间卫生,万某某、种某某负责接送嫖客。为了统一组织安排卖淫嫖娼活动,王某甲通过微信平台建立了“东亚银行工作群”,将刘某某、“杨某某”、范某某、王某丙、朱某某、万某某、种某某及负责网上招揽嫖客的微信昵称“GDHyun腾讯爱好者”、“资料员雨琪”、“资料员如懿”、“资料员唐幂”、“资料员凝语”等网络销售人员拉入群里,王某甲、刘某某通过该群指挥调动工作人员招揽、接送嫖客、放哨等。

2019年3月23日17时许,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接群众举报后,对**公寓酒店**层进行治安检查,在1022房间内现场查获正在卖淫嫖娼的孙某某和许某某,其余房间查获卖淫女冯某甲、冯某乙、张某某、高某某、马某某五人。经查证至查获时该卖淫窝点共非法获取嫖资58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交易明细、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许某某、冯某甲、冯某乙、张某某、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范某某、王某丙、朱某某、万某某、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指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管理规定,组织妇女卖淫,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范某某、王某丙、朱某某、万某某、种某某为组织卖淫的人提供帮助,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原标题: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19〕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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