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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轨道交通禁带物品目录明年1月1日施行,白酒最多携带2公斤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王梓涵2017-12-29 16:30

12月29日,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从重庆市公安局轨道交通总队获悉,《重庆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渝公规〔2017〕7号)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于2010年7月9日印发的《重庆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将同时废止。

据警方介绍,新《目录》是根据七年多来的施行情况,在征求意见后综合修改的,更加人性化,同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四处内容修改

本次修改将《目录》名称增加了“限制”二字,相应的内容也改为“禁止携带物品”和“限制携带物品”两个部分。

内文当中,原第一条“枪支、械具类”修改为“枪支、弹药类”,并对该类的具体内容作相应调整。

原第三条“管制刀具”修改为“管制刀具及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其他器具类”,并对该类的具体内容作相应调整。

原第三条中“管制刀具:陶瓷类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刀等”修改为“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陶瓷类刀具”。

增加七处内容

新《目录》在原第一条“枪支、弹药类”中增加“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原第二条“爆炸物品类”中增加“射钉弹、发令弹等含火药的制品”和“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原第四条列举的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种类后增加“及其专用容器”。

原第九条增加兜底规定“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

增加限制携带物品目录:增加白酒、包装上带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标志或提示信息的生活物品及充有可燃气体或燃料油的打火机,并规定单品和累计携带的最大数量。

增加违法后果提示:对非法携带《目录》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携带《目录》中涉及的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的,乘客可自弃该物品后进站乘车或者改乘其他交通工具;乘客拒不接受的,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乘客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工作人员应当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增加《目录》有效起止时间的规定。

单品和累计携带的最大数量具体规定

新《目录》规定,摩丝、发胶、染发剂、冷烫精、指甲油、光亮剂、衣领净、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单品不得超过700毫升,累计携带不得超过1000毫升或1公斤。香水单品不得超过500毫升,累计携带不得超过1000毫升或1公斤。

白酒累计不得超过2000毫升或2公斤,且包装完好。充有可燃气体或燃料油的打火机不得超过5支。

市公安局要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在轨道交通车站内明示《重庆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落实安全检查责任,履行安全检查职责。乘客应接受并配合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

新闻多一点:

重庆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一、禁止携带物品

(一)枪支、弹药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气枪、猎枪、小口径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

3.其他枪支:仿真枪、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等;

4.弹药:子弹、炮弹、炸弹、照明弹、燃烧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地雷、手榴弹等; 

5.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包括:

1.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等;

2.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发令纸以及黑火药、烟火剂、引线等;

3.射钉弹、发令弹等含火药的制品;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及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其他器具类:

1. 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陶瓷类刀具;

2.管制刀具以外的菜刀、餐刀、大型水果刀、工艺品刀、斧子等利器;

3.具有攻击性的各类器械、械具:警棍、催泪器、电击器、防卫器、弓、弩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类,包括:

1.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氧气、煤气(瓦斯)等及其专用容器;

2.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

3.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

4.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5.遇水燃烧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6.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

(五)毒害品类:氰化物、砒霜、毒鼠强、汞(水银)、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

(六)腐蚀性物品类:盐酸、硫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注有碱液的)等。

(七)放射性物品类: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传染病病原体类:乙肝病毒、炭疽菌病毒、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

(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乘客携带的物品。

二、限制携带物品

(一)白酒:累计不得超过2000毫升或2公斤,且包装完好;

(二)包装上带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标志或提示信息的生活物品:

1. 摩丝、发胶、染发剂、冷烫精、指甲油、光亮剂、衣领净、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单品不得超过700毫升,累计携带不得超过1000毫升或1公斤;

2.香水:单品不得超过500毫升,累计携带不得超过1000毫升或1公斤。

(三)充有可燃气体或燃料油的打火机:不得超过5支。

三、对非法携带本《目录》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乘客,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携带本《目录》中涉及的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的,乘客可自弃该物品后进站乘车或者改乘其他交通工具;乘客拒不接受的,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乘客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工作人员应当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本目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2010年7月9日印发的《重庆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同时废止。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王梓涵


责编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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