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9月起实施
经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26日,经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
据悉,《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将有法可依
重庆是一座建城3000年,定名800年,山环水绕、江峡相拥的山水城市。1986年国务院批准公布重庆成为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数据统计,目前重庆主要的历史文化资源包括6个历史文化街区,20个主城区传统风貌区,18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28个市级历史文化名镇,1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28个重庆历史文化名村,74个中国传统村落,25908处不可移动文物,176处历史建筑等。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张晓涛介绍,由于一直以来缺乏专门的地方性法规,过去我市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如:职能分工不够明确,职能职责存在一定交叉和空白;部分保护规划深度不够,指导性和刚性不强;全民参与不足,社会参与度较差;少数历史文化名镇、街区保护修缮不力,部分历史建筑亟待抢救;活化利用不够,历史文化资源的功能价值未得到充分发挥等等。
“近年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日益受到重视。”张晓涛表示,本条例的施行将进一步加强对重庆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实现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利于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扎扎实实地将重庆这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好。
施工建设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真实完整性
条例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主要制度创新。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条例确立了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强化了主体责任,规定了更加严格的保护制度。
一是健全保护责任体系。分别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
二是强化保护规划的刚性。强调保护范围内的施工和其它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三是强化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措施。明确了针对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的费用和资金补助、规划手续的办理程序、迁移的条件和程序,不动产登记对历史建筑予以注明。
四是挂牌保护。明确保护标志牌设置的位置、时限、样式和责任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
五是建立档案和信息库。包含历史文化价值、保护规划、测绘信息资料、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等,并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
六是完善配套政策和技术标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保护相关的资金筹集、房屋修缮、土地管理、历史资源利用、消防设计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和技术标准,促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明确历史文化资源如何“活化利用”
“条例转变了城市更新路径。”张晓涛介绍,条例规定未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工作的区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工作,未完成的,不得拆除征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也就是将城市更新路径由“拆、改、留”变为“留、改、拆”。
此外,强调活化利用。针对部分历史条例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原住居民流失、过度商业化、业态同质化,以及历史建筑未得到合理利用等问题,条例专门增设“保护利用”专章。通过人口结构调整、开展业态策划、协调保护与旅游开发、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促进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交易等方式加强历史资源的活化利用。
“活化利用”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历史文化资源最好的保护方法就是活化利用。条例对如何实现“活化利用”提出了以下措施:
一是保障原住居民的权益,“鼓励原住居民依据保护规划要求在原址居住,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制定保护规划、特色产业政策等,应当征求原住居民的意见”;
二是做好业态策划和旅游规划,条例规定,区县政府应当“进行业态策划,规定各类业态构成比例,控制商业开发,鼓励开展当地传统手工业、特色产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等具有地方特色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历史文化名镇等进行旅游开发的,相关部门“应当编制旅游专业规划”;
三是吸引社会资本投入,“鼓励通过政策引导、费用减免、资金补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保护利用”;
四是明确历史建筑合理利用、合法交易的方式方法,“鼓励根据历史建筑的特点合理利用,可以用作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公益办公等”,“历史建筑可以通过依法转让、抵押和出租等形式进行保护利用”。
上游新闻记者 罗永攀 实习生 沈怀良何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