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是同事,也是室友,因为资金周转的问题,室友间进行借款,碍于情面,他们没有写借条。到了还款日期,借出去的钱迟迟没有还回来,双方只好对簿公堂。法庭上,还好出借人手机转款的信息都还保存得好好的,最终赢得了这场官司。
舒某与任某原本是同事兼合租房屋的室友关系。2018年至2019年期间,任某因资金周转多次向舒某借款。
舒某通过支付宝“借呗”等软件贷款获得资金后,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出借给任某共计105100元。
然而,任某借款后却未还款。去年4月,舒某在向任某催款无果后,将任某告到了江北区人民法院,除要求任某归还借款本金105100元外,还要支付逾期利息并赔偿损失(以105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和实际损失各按年利率6%计算,计年利率12%)。
庭审中,舒某当庭查询并展示支付宝和微信转账给任某的记录。舒某称,因碍于人情,任某多次借款都未出具借条。
有支付宝好友信息截屏、支付宝账单截屏、光盘、微信账单截屏等书面证据、视听资料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明,经庭审质证,法院予以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舒某提供了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任某进行了支付宝实名认证,并绑定了手机号,通过该手机号搜索查询的微信用户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能够认定是任某。
双方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的事实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本院予以确认。
为此,法院对舒某要求任某返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舒某对其主张的2019年4月催收借款的事实未举示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双方未约定支付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舒某可以要求任某支付公告期满之后的逾期利息。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任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舒某借款本金105100元;以及任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舒某逾期利息(以105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驳回舒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不是任何电子数据都能被采信
还需进行一系列综合审查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微信、微博、支付宝等数字化产品逐渐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电子数据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主要证据形式,将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作为证据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年年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十四条对电子数据包含的信息、电子文件进行了规定,但并不是任何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提交后都能被法院采信,法官还需要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综合审查。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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