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九派新闻报道,近日广东中山一位消费者吃宵夜被店家问候“新年好”后,结账时发现被多收取了10块“问候钱”。店家解释称,该项费用实际上是春节期间多收取的10元服务费,取名叫“新年好”。
春节期间,餐厅因为食材价格上涨以及需要支付员工加班费等因素,适当上调一部分服务费用,并非不可以。问题在于,餐厅对于这笔增加的费用,应提前履行告知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但新闻中的这家餐厅却直接在餐费里单方面增加收费,若非顾客查账并提出质疑,这笔费用岂非不明不白就进了店家的腰包?
对于消费者来说,10块钱并不多,如果店家明码标价春节期间的服务费,许多人也能理解。但新闻中这位消费者感到不舒服的是,自己莫名其妙多掏了钱,得到的收费理由却是一句“新年好”,这种糊弄式的操作怎能不让人心里膈应?往大了说,店家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只有当消费者知悉其所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后,才能决定是否进行消费,相对应的就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中山当地市监局工作人员对此也表示,市场经济调节下,餐馆可以相应提高餐饮价格或增加一定的服务费,但前提是明码标价提前告示,并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市监局将安排辖区市场监管所了解此事,这也是提醒广大商家规范经营,避免不必要的消费纠纷。
对于经营者来说,悄然多收10块钱,仅能获利于一时,但却是以自己招牌信誉为赌注的不可取行为,更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可能受到监管部门的相应处理,真是何苦来哉。广大消费者也应该在发现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像这位“不依不挠”的食客一样,发挥较真精神,倒逼经营者承认问题并作出改变。市场监管部门对于商家的违规收费行为,也要及时响应消费者的举报线索,进行有效治理。三管齐下,才能让广大经营者赚钱赚得明明白白,消费者花钱花得开开心心,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环境。
周斌(特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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