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消息,5月起,一批涉及反腐、金融、食品安全、药品监管、安全生产、无人机管理及殡葬服务等多个领域的新规将陆续施行,旨在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众权益。
反腐新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入罪门槛大幅降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将自5月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在《解释(二)》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上述罪名的量刑标准直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的标准,取消旧标准中“二倍”“五倍”的倍数折算,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贿入罪门槛大幅降低。
新规也明确,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烟花爆竹新国标:个人燃放类产品药量限制更严
强制性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自5月1日正式实施。新标对个人燃放类产品的药量限制更加严格,从源头严控安全风险。
针对当前产品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爆竹、组合烟花等主流产品的长度高度、发射筒限量、筒体直径和壁厚等易于检测判定的技术指标要求,便于监管人员以及社会公众直观识别超标违禁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进一步降低监管执法难度。
新标准对产品名称、危险等级、警示语等包装标志标识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内容全面、精准,字体清晰、醒目,便于消费者阅读了解。
同时,新标准新增了混合包安全规定,明确混合包不应装有双响、小礼花组合烟花等含爆炸药的产品,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满足市场需求。
民用无人机新国标:实名登记+激活,全流程可追溯
5月1日起,全国将实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规范》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志着无人机管理进入全流程可追溯时代。
根据这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有民用无人机必须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OM)完成实名登记并激活;存量无人机(5月1日前购买)须在2027年6月1日前完成补登记与激活,逾期将被限制飞行。
通信短信息服务新规:商业短信必须提供便捷退订方式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自5月1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规定主要修改完善了进一步规范短信服务行为、加强端口类短信管理、完善商业短信治理机制、加强用户权益保护、细化监督管理措施等五方面内容。
规定明确提出,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传输商业性通信短信息的,应当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绝接收方式并随通信短信息告知通信短信息接收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通信短信息接收方拒绝接收商业性通信短信息设置障碍。
针对收费不透明等问题,修订后的规定则明确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做好服务告知,保证计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电信标准,并事先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资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信息。
首部商事调解国家法规:填补商事调解专门立法空白
5月1日起,《商事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商事调解活动的行政法规,条例填补了国家层面专门立法的空白,为商事调解行业的规范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提供了“法治新引擎”。
条例主要从明确商事调解组织设立及管理运行要求、商事调解活动的基本规则等方面予以规范:一是明确商事调解组织设立的条件、程序等,强调商事调解组织的非营利性,同时规定商事调解员应当符合的条件。二是要求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投诉处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商事调解员名册、调解规则等信息。三是明确商事调解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合法、诚信、保密的原则。四是规定商事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保持中立,勤勉尽责,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履行保密义务和披露义务。五是明确商事调解组织可以收取商事调解费用,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制定商事调解费用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经营主体登记新规范:防范冒名登记,强化电子签名应用
5月1日起,《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2026年版)》和《经营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将正式实施,持续推进经营主体登记标准化、规范化,提升经营主体登记质量。
其中,增加采集股东出资期限信息;补充完善因股东失权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因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登记业务材料;完善对登记联络员的信息管理,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转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规范进一步明确实名登记确认程序,防范虚假冒名登记行为;在强化登记规范性的同时,优化线上登记信息存储归档方式,强化对电子签名等技术的应用,突出了登记便捷、高效的特点。精简登记机关审核文书,适用于各类经营主体的登记、备案业务。
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全国首部区域协同立法施行
近日,沪苏浙皖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促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政务服务领域的区域协同立法。
根据新规,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事项实行清单管理,三省一市省级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发布,并根据企业跨地区经营和个人异地办事需求逐步扩大清单事项范围。
为畅通线上线下服务渠道,规定提出保障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线上平台运行、加强线下服务专窗建设、开设远程虚拟窗口,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及办事指南及时向社会公布。在创新服务模式上,推行异地事项接续办、关联事项集成办、政策服务免申办。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新增乡村产业、建设、治理等事项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从三个方面对农业普查基础制度进行了完善:一是在组织实施方面,根据农业普查工作涉及面广、参与主体众多等特点,增加“各方共同参与”作为农业普查组织实施原则。二是在普查内容方面,根据乡村全面振兴有关要求,增加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事项。三是在普查方法方面,注重运用现代化调查手段,增加遥感测量等新普查方法,明确农业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等资料。
公募基金信披新规:首次强制披露“基民盈利比”和股票换手率
证监会修订发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准则),自5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对沿用多年的年报、半年报、季报披露规则进行系统性整合,最大看点在于准则首次强制要求基金管理人披露“盈利投资者数量占比”(俗称“基民盈利比”)、股票换手率,并将业绩展示周期拉长至十年。
为直面“基金赚钱、基民不赚钱”的行业痛点,准则明确提出,对于成立满一年的主动管理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需在半年报、年报中披露过去一年时间里的“盈利投资者数量占比”,并给出明确的计算公式:盈利投资者数量占比=盈利投资者数量/投资者总数。
针对部分基金存在的交易频繁、风格漂移等问题,准则新增了对“股票换手率”的强制披露要求。未来,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需在年报中明确公布报告期内的股票交易换手率数据。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新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闭环管理
5月1日起,新修订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正式施行。
特种设备遍布各行各业,涉及生产生活方方面面。
新版规则有4个方面的特点:责任更加清晰,细化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统一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设置和配备要求,通过明确安全总监、安全员等关键岗位的职责,做到“权责清晰、责任到人”;管理更加到位,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有机结合,形成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闭环管理;监管更加精准,根据特种设备的规模、数量、风险特点,分级分类,精准施策;服务更加优化,推行网上申报、在线核验,让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简便登记流程,提升办理效能。
新修订渔业法:禁用有害饵料药物,严打涉渔“三无”船舶
新修订的渔业法自5月1日起施行。
新法强调从事养殖生产、运输、销售等活动,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饵料、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销售或者运输水产苗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检疫。加强渔业生产、流通环节监管,要求水产苗种生产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保存水产苗种亲本引种和培育、苗种繁育生产等信息。
新法还大幅完善监督管理举措。针对渔业执法中面临的突出难题,明确渔业执法机构与海警机构的职责分工和执法权限,根据实际需要建立部门协同执法机制。完善渔具管理制度,在保留禁用渔具目录的同时,鼓励、支持使用推荐渔具目录规定的渔具从事捕捞作业。
针对涉渔“三无”(无船名船号、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治理难题,明确禁止其从事捕捞作业,禁止为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务。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委托生产更严,细化假药认定情形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完成首次全面修订,将于5月15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对药品委托生产管理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履行供应商审核、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管理、药品上市放行等责任,对受托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明确可以委托分段生产药品的情形;规定在我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在境外生产的,其生产活动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等的有关要求;完善中药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可以根据中药材特点对其进行产地加工,明确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生产、销售的管理要求。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药品安全监督检查措施,细化假药认定情形;细化药品质量抽查检验流程,规定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验;完善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制度,压实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责任,明确禁止网络销售的药品范围。
整治“幽灵外卖”:平台须实质性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资质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对外发布两则新规,针对“幽灵外卖”等顽疾提出针对性举措。其中,《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将于5月20日起施行。
新规直指网络餐饮外卖信息不透明、“幽灵外卖”、网络消费追责难、虚假营销等食品安全顽疾,提出针对性举措。
新规要求,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销售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等进行实质性审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备案信息入网销售食品。
规定同时明确,入网食品销售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入网前须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并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风险防控机制。
殡葬领域明码标价:严禁加价收费,中介不得额外加价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民政部联合印发《殡葬领域明码标价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范殡葬领域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规定自5月31日起试行。
规定强调,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开透明、真实准确、公平诚信、易于理解的原则,全面、完整、清晰、规范标示殡葬用品和服务的价格信息。严禁利用信息不对称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以标价签、标价牌、公示栏、价目表等形式进行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之外对接业务的,应提供与经营场所明码标价相一致的书面或电子价目表。
规定要求,殡葬领域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通过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丧属不利的价格条件,或使用欺骗性、误导性语言、图片等方式实施价格欺诈。殡葬中介代办殡葬服务机构服务项目时,应单独标示,明码标价内容须与殡葬服务机构一致,不得加价收取费用。
原标题:5月起,这些新规将施行
编辑:陈艳琦 责编:吴光亮 审核:廖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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