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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病可以同时申办两家定点医院吗?相关部门这样说
03-16 16:43:42 来源:上游新闻

继上游新闻曝光台于3月12日报道《隔月未取药影响特病医保吗?权威回应来了》后,市民左女士也向上游新闻热线966966/上游新闻APP表达她的疑惑:“听同事说特病是可以同时办理两个定点医院的,真的吗?”

左女士是糖尿病患者,2008年在西南医院申办了特病定点治疗。她从北碚区退休后搬至沙坪坝居住,想就近在沙坪坝区医院再办理一个定点治疗医院方便取药。“看新闻介绍,患特殊疾病参保人员可在居住地就近分别选择1所二级医院和1所一级医院,作为本人特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不知道我的情况是否可以办理?”

为解答左女士的疑问,上游新闻记者从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相关资料获悉,参保人员根据本人的病情和就医远近等实际情况,可以在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中任选一家作为本人特病门诊医院,并填写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申报表》上。取得《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后,如需变更就诊医疗机构,每年年初在发生费用前可向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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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碚区医保局表示,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03号,)文件规定,特殊疾病实行门诊定点就医,原则上由患者在居住所在地就近分别选择1所二级医院和1所一级医院作为本人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其中重大疾病患者可换1所市内三级医院;对患有三种以上特殊疾病的,还可增选1所医院为本人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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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女士既已选择了一所三级医院作为糖尿病特病定点治疗医院,便不能再增加其他医院。”北碚区医保局解释,对慢性病原则上不到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确因病情需到三级医院治疗的,可凭本人选定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到1所三级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 

根据《重庆市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之门诊治疗特殊疾病的“四定”管理原则(定病种、定治疗项目、定药品范围、定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因特殊疾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就诊后取药,可在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也可持加盖定点医疗机构专用章的处方到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有关定点药店要对其特殊疾病治疗用药等情况作好详细记录、特殊疾病处方单独留存3年备查。

上游新闻记者    陈骅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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